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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与柏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登辉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4日 9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编号:(2018)鄂0281民初2833号
原告吕X,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团城山开XX。
委托代理人汪XX,湖北XX律师。

原告吕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杭州XXD座1单元2层201室房产;3、判决原、被告婚生子柏X2归原告抚养;4、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底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0月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柏X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动手殴打辱骂原告,多次将尚在孕期的原告驱赶出家。2017年4月底晚上10点多,被告踢打原告腹部,原告报警求助,随后回到娘家居住。同年7月14日,被告踢伤原告右小腿,原告再次报警求助。原、被告分居期间多次谈及离婚事宜,双方于2017年9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因父母干预反悔。2018年5月4日晚,原告及家人前往被告家中协商原、被告离婚及婚生子探望事宜,被告一家拒绝开门,原告母亲敲门,不想被告父亲拿着刀冲出家门直接对着原告及其家人砍,被告父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被告暴躁、自私冷漠的个性及多次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及原告家人,原、被告乃至两个家庭之间积怨已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原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柏X辩称,1、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2、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3、房屋首付款是我借亲戚钱支付的,房屋应该归我所有;4、原、被告生活时间较短,争吵是家庭琐事引起的,并不是家庭暴力,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原、被告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经各方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上述原、被告于2016年1月底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于2016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柏X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双方常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离开被告家中。同年9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所购房屋协议转让,还清首付后,双方均分;儿子由男方抚养;存款全归女方所有,后因父母反对而未成。2018年5月4日21时许,因原、被告二人婚姻纠纷问题,原告跟其父母及弟弟、舅舅等7名亲友到被告家中找被告理论,被告拒不开门,之后原告的父母将门砸开,双方发生冲突,原告亲友将被告及其父母打伤,被告父亲将原告亲友尹X、张XX面部砍伤,被告父亲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而成讼。另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2月以按揭方式共同购买了位于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XX房屋一套,面积138.63平方米。
本院认为,原告吕X与被告柏X1虽经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和常常发生争吵,且双方家庭因原、被告离婚事宜发展至刑事案件,导致矛盾无法调和,现双方均表示要求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柏X2的诉求,因婚生子柏X2自2017年7月双方分居开始就一直随被告柏X1生活,故暂不宜改变小孩生活环境,且被告父母明确表示同意帮助被告照顾小孩,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婚生子应由被告柏X1抚养较为适宜。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因原告在庭审中只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亦表示同意,故本院认定原告应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购置的房产,因该房屋升值的金额无法确定,双方均表示待后协议转让,故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双方待后若协议转让不成均可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吕X与被告柏X1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柏X2(2017年4月1日出生)由被告柏X1抚养成人,原告吕X应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20日前给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直至其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吕X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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