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佩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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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拉善盟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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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小三”了怎么办?

作者:彭佩荣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3次举报


我被“小三”了怎么办?

                   办案手记


委托人:

   怎么办?去年下暴雨我在路边打车一直没有车,后来有一辆本地牌照的车停了下来,说可以顺路送我,我特别感激,之后为了表达谢意,我请他吃了一顿饭,之后就互加微信,他说他是单身,很喜欢我,后来我们就发展成了情侣。

   可是今年四月份我在上班,突然办公室里地撞进来了几个人,骂我是小三并且准备殴打我,被同事拉开了,之后他们又来过几次,虽然被保安拦下,但是我因为这个事件,在公司受到很大的非议,我不敢去上班了,也不敢出门,整晩整晚睡不着觉,甚至总想自杀,去医院检查,已经是轻度抑郁了,我可怎么办啊,莫名其妙就成了“小三”。


彭律师:

你要清楚地告诉我,你对他已婚的事实知道吗?


委托人:

  不知道啊,他说他是单身,对了,我们的聊天记录都在,因为我当时的确很喜欢他,想着将我们从认识到成婚的聊天记录都留下,将来打印成出来,做为我们爱情的见证。


彭律师:

  好的,有这些证据,你可以将自己“小三”的身份洗白,并且要求他赔偿你的所有损失。


法律逻辑

男方恶意隐瞒已婚事实与你谈恋爱,迫使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对你恶意欺骗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评价降低,使原告产生自伤自杀等过激行为并导致精神疾病的后果,侵犯了你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要担心诉讼风险,这类案件彭律师已经帮你做出类案检索报告,以“隐瞒已婚事实与你谈恋爱”为关键词,以“人格权”纠纷为限定条件,检索到已公布的判决书,均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附:彭律师出具《案件分析报告》部分内容


(2019)皖0123民初212号

  本院认为,被告隐瞒自身结婚的事实,骗取原告的信任与其交往并同居发生性行为,原告对其性权利的选择系在被告的欺骗和隐瞒下进行,由此导致的流产和宫外孕结果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未婚怀孕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预见,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件相关事实,本院酌定,对原告受到的损失,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相关医疗费共计14747.67元,有票据为证。对此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即被告应给付原告10323元。对原告诉求被告给付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恋爱并同居,导致原告流产和宫外孕,不仅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也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原告诉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其主张数额过高,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告受到的具体损害,本院酌定被告应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20)桂0105民初2226号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与原告“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原告做人流手术并发生医疗费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予以确认。现有证据证明,被告隐瞒其已婚有小孩的事实以玩弄、欺骗的心态与原告“谈恋爱”,致使原告怀孕又要原告做人流,其以作为方式使原告受孕在前,又以不作为方式不承担应当的责任,对原告最终选择人流及由此引发的对健康的危害,具有过错及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就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选择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原告基于被告欺骗恋爱要求做人流的决定进而作出不生育的选择,符合一般社会民众在此情况下的基本观念,但对于做人流,毕竟亦是原告与被告协商后的决定和自我选择,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到被告的诱骗或胁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并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双方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和参与度的种种情形,对原告损失,应减轻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诉请的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隐瞒其已婚有小孩的事实与原告“谈恋爱”,原告在不知情下“被小三”,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2021)渝0102民初3362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称自己单身,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在网络上欺骗原告与之结交后来往,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导致原告怀孕,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也违反了民法上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被告在上述欺骗行为的基础上,误导原告并与原告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造成了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主观上是有故意的过错,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利,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023)沪0112民初49851号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公民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亦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从双方的微信内容、交往过程及发送特定金额的红包可以合理推断出原、被告双方以恋爱为目的进行交往,被告在交往期间隐瞒婚史及工作情况,致使原告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被告长期恋爱,此事必然会对原告的心理健康造成一定伤害。被告对其隐瞒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实际上是没有将原告视为平等的、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进行对待,故其过错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上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已达到极为严重的程度,故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依社会常情酌情调整为10,000元。


图片全部来自网络

后记

  本案在接受委托后,从化解矛盾以及保护双方隐私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协商解决,对方在看到委托人接交的《案件风险报告》以及生效的判决书后,选择主动向委托人赔偿,并且亲自书写了道歉信,用与委托人在单位消除其名誉上的负面影响。


  本文在征得了委托人同意后,采取不公开名称的方式,用以给正在谈恋爱的女性以警示,当然,这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男性,如果男性遇到了这样的被“小三”,同样可以以侵犯人格权为由,要求赔偿。


 最后,最后,要相信爱情啊,所以给大家配图纯美的爱情插图。


  2024年5月12日,母亲节快乐!

    



彭佩荣律师,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200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先后执业于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睿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29200111268398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合规、离婚、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