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佩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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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离婚,也可以向另一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作者:彭佩荣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次举报


没有离婚,也可以向另一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前言


   当夫妻二人感情出现危机的时候,有些人会选择各花各的钱,各过的各的日子,这种生活方式当然也可以,至少为孩子保全了一个家庭,但是这种模式有一个问题,有一方会不承担家庭的任何开支,甚至孩子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在不离婚时仍然可以向对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以案释法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董某与杨某系夫妻,育有一女董某某。2020年3月因家庭矛盾,杨某携董某某回娘家居住。因抚养费问题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支付董某某的抚养费。


裁判要旨

《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女方可以其未成年子女名义向男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抚养费纠纷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夫妻因感情破裂分居,妻子以幼子的名义告上法庭,要求丈夫给付抚养费。


裁决要旨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李先生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被告李先生作为父亲应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按照被告每月工资的基数承担原告的抚养费45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江某诉江甲抚养费纠纷案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被告停止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诉至法院。


裁决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综合考虑被告江甲的收支状况,以及原告江某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被告江甲应支付的抚养费以每月人民币1900元为宜。


总结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因此当遇到一方不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质量。





彭佩荣律师,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200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先后执业于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睿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29200111268398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合规、离婚、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