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豆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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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核心规则: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后60日内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作者:张豆豆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次举报
2026-06-11


摘要:个人以遗嘱形式,把自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叫做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部分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情回放】

陈爷爷和王奶奶是夫妻,两人婚后共同生育有四位子女,分别是:陈大、陈二、陈三、陈四。陈爷爷于2004年去世,陈爷爷去世后王奶奶随大儿子陈大和孙子小陈(陈大的儿子)一起生活2008年,王奶奶、陈大、小陈购买了一套上海市某区的房屋,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

2010年8月16日,王奶奶订立遗嘱,载明待她百年后,坐落于上海市某区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儿子陈大、孙子小陈共同继承。次日,上海市某区公证处出具遗嘱公证书。2021年2月7日,王奶奶去世。

王奶奶去世后,因陈二、陈三、陈四不认可王奶奶立的遗嘱,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陈大和小陈向法院起诉,陈大、小陈为原告,陈二、陈三、陈四为被告,诉讼请求为:案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王奶奶的1/3份额,按遗嘱应由两原告继承,请法院按遗嘱处理。

被告陈二未应诉答辩。被告陈三、陈四不认可遗嘱内容,认为王奶奶立遗嘱时是否被诱导存疑。两人同时共同辩称,小陈未在法律规定的60天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审理中,两原告称,小陈长期在国外,2023年12月29日回国后方才知晓遗嘱。2024年1月5日,小陈出具了声明书,内容为:其于2023年12月29日归国之际,知晓并详阅王奶奶所立遗嘱。关于遗嘱中所提及的由本人继承王奶奶的房产份额,本人声明同意继承。同年2月26日,陈大将该声明书发至兄弟微信群。该声明书及微信群聊内容均在庭审中举证。

被告陈三、陈四称,小陈早在2023年以前就已知道遗嘱内容,但无证据提供。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两原告与被继承人王奶奶名下,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被继承人王奶奶2021年2月7日死亡,其父母和配偶均先于其死亡。王奶奶生前订立公证遗嘱,将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给两原告共同继承。该遗嘱形式要件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陈认为遗嘱人被诱导,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小陈2023年12月29日知道遗嘱内容后,已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成立。陈、陈认为小陈早于该时间知晓遗嘱,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该抗辩意见难以采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己方的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奶奶、原告陈小陈名下的系争房屋,其中被继承人王奶奶的三分之一份额由原告陈小陈继承;

二、系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由原告陈小陈负责办理,互负协助义务(相关税费由当事人按国家政策各自负担)

 

【张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1133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通过立遗嘱方式把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该法律行为通称为遗赠,立遗嘱的自然人叫遗赠人,接受财产的主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叫受遗赠人。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知,法定继承人和非法定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继承遗产,其接受规则是完全不同的。法定继承人是默示接受,只要你没明确表示放弃,法律就视为已经接受遗嘱;非法定继承人(也即遗嘱中的受遗赠人)是明示接受,必须在知道遗嘱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遗赠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所以60日起算时间不是立遗嘱时,而是和“被继承人死亡”+“受遗赠人知道被遗赠”挂钩。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就知道有遗嘱,60日就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后才知道有遗嘱,60日就从受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算。

司法实践中,只要受遗赠人有“自己不是法定继承人,这是遗赠”以及“应当在知道遗嘱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这个法律概念,行为上一般就没什么问题,因为法律对于意思表示的形式要求并不严苛。只需要在规定的60日内作出,但形式不限于书面,只要能够达到有确认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即可。

根据法律解释,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方式较为灵活,除了书面表示和口头表示(需有录音或者视频为证),还可以通过行为表示,即受遗赠人通过实际行为表明接受遗赠,比如对遗赠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管理、修缮、处分等行为,可视为接受遗赠。但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争议及举证麻烦,请尽量书面表示接受遗赠。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社交平台的聊天这些电子数据也被法律视同为书面形式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知道遗嘱内容后60日内及时作出,按照优先顺序可选择通知以下人员或者机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认可:1、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如果有);2、全体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权分割遗产的亲属;3、遗嘱见证人、公证机构等;4、相关利害关系人。大多数情况下,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没什么问题了。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受遗赠人小陈有没有在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陈虽然是王奶奶的亲孙子,但是孙辈确实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这样的遗嘱对于小陈就是遗赠,小陈是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遗嘱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否则属于他的那部分遗嘱就要被划定为法定继承了,这也是小陈的三位叔伯想诉讼分割房产的原因。关于小陈知道遗嘱的具体时间,还是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的要承担后果。

司法实践中,所有跟遗赠有关的诉讼争议,几乎都在这个60天内是否明示接受的规则上了,本案例可作为参考,提醒大家了解相关法律,依法行事。


张豆豆律师:有房地产相关诉讼十年以上经验,曾做过大型的房地产公司链家和Q房网法务多年,然后转做专职律师,擅长与房地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1310120********25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