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豆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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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失业了,能要求降低抚养费吗?

作者:张豆豆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次举报
2026-05-14


摘要:孩子的抚养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降低,但必须有正当理由。一般得在支付方“已经长期支付过抚养费充分尽了抚养义务、后续收入长期显著减少”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考虑,短期失业或者收入波动不行,且法院即使降低也不会降到法院判决的最低数额以下。

 

【案情回放】

窦先生和唐女士原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女。2023年8月,窦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唐女士离婚。后在法院调解下,两人同意离婚,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约定了婚内财产和债务归属,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归唐女士,窦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支付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调解书于2023年8月底生效,两人正式离婚,约定的抚养费从2023年9月起开始支付。

但调解书生效后,窦先生未向唐女士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2025年1月6日,唐女士针对离婚调解书中约定的抚养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窦先生,执行抚养费21000元(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14个月,1500×14=21000)。

窦先生后以自己已失业为由,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费,要求:1.女儿生活费每月1500元降至500元;2.抚养费年限独立为止更改至18周岁;3.唐女士申请执行的抚养费21000元调整(根据本人实际情况)。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反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亦有权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但此种变更请求,必须有正当理由,通常基于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恶化、丧失劳动能力,或子女实际需要显著减少等情形。

本案争议焦点一: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本案中,先生与唐女士原签订的离婚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离婚调解书的协议约定履行,先生离婚调解书生效后,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有违诚信原则。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理应对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及未来的收入预期有合理预判,其现以收入降低为由请求变更,需证明其经济状况相较于协议时发生了根本性的、持续性的恶化,且非其主观原因所致。

根据查明事实,窦先生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已领取为期1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且其身体健康,未丧失劳动能力,其自述从事保安等临时工作,表明其仍具备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能力。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经济能力已陷入持续性的严重困境,以至于无法履行原协议确定的抚养费义务。其次,被抚养人现已就读高中二年级,学业开销(如补课费用)客观存在并有相应证据支持,其成长教育所需的费用并未减少。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窦先生目前的负担能力以及本地区的一般生活水平,原调解书确定的每月1500元抚养费数额尚属合理范畴,未见明显过高。窦先生要求将抚养费大幅降至每月500元,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二:抚养费的支付期限离婚调解书约定应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所谓“独立生活”,通常指子女已成年并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虽未完全独立但已结束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等情形。被抚养人现尚未成年,且正在接受高中教育,显然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窦先生上诉请求将抚养费支付期限明确变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该主张实质是要求缩短法定的抚养义务期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亦与双方原协议中“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的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三:先生关于处理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21000元抚养费的请求应否在本案中处理。已产生的21000元抚养费属于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唐女士已申请强制执行,窦先生该项请求属于执行案件处理范畴,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对窦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窦先生经济能力虽有变化,但其未提供经济能力发生实质性、持续性恶化导致无法承担1500元/月的抚养费用的证据,而窦先生身体健康,未丧失劳动能力,其要求降低小孩抚养费标准理据不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故窦先生诉请降低抚养费以及变更抚养截止时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由窦先生负担。

 

【张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里约定的抚养费,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降低或者调高的,并非大家理解的绝对一成不变。因为我国的民事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起码会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维持一个正常人的基本生存,不会真逼死人。简言之,抚养费再低也得覆盖孩子的基本生活成本,抚养费再高也不能让支付抚养费的孩子父母客观上真拿不出来那个钱。

但是,想变更抚养费,无论是降低还是调高,都有非常苛刻的条件,因为法律原则上不会倾向于变更已生效的法律判决或者调解书。如果是想降低抚养费,一般得是抚养费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恶化、丧失劳动能力,或子女实际需要显著减少如果是想提高抚养费,一般得是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能力显著恶化,或者孩子的生活必要费用增加,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覆盖孩子的生活成本。总之,谁主张,谁举证。

司法实践里,抚养费增加或者减少的判例都有,但是不多,因为大多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孩子的生活必要费用”,理论上就是基本的衣食住行支出和公立学校的上学费用,以及必要的医疗费,连现在普遍的补课费都不算是“必要”,这也是法院判决抚养费的参考标准。还有,“一方经济能力显著恶化”,不能是短暂的,得是长时间的、持续的,短期失业或者收入波动不可以,不能说自己收入短期减少就立马要求降低抚养费,因为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抚养费支付问题涉及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不能轻易变更。

如本案例,抚养费1500元是离婚调解时,孩子的生父窦先生自愿接受调解承诺给的,这本来就不是个高数额,法院如果踩着法律的线判也差不多这个数字上下,本来就没多少降低的空间,毕竟再降低孩子就没法活了,总不能都让孩子的妈妈负担。且窦先生自离婚调解书生效后一分钱抚养费都没付过,拖欠了一年多,被强制执行后还直接要求降低抚养费,从1500元降低到500元。该案诉讼中,孩子的母亲唐女士又举证,窦先生的父母收入颇丰且退休金丰厚,窦先生有父母经济支持不缺钱,窦先生婚内出轨多年、离婚前就长期不付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用了。总之,一切都证明,窦先生就是主观上不想付抚养费而不是真的没能力付,恶劣到这种程度,可能法院也挺不能忍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想以本人经济能力恶化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在根本没付过约定抚养费的前提下就想让法院支持降低,除非支付方没钱且残了完全没有劳动能力了,否则基本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曾有某著名判例,男方支付的抚养费,法院甚至支持从8000元调低到1500元。因为该男从事房地产建筑行业,以前经济状况较好,离婚时女方没有工作,所以男方愿意支付8000元这么一个高数字,是属于法院判决支持不到的数额。在按约定支付了抚养费十几年后,因为行业不景气,男方收入严重下降,特申请法院调低抚养费,法院最后综合判决支持。所以,如果不是“原抚养费数额就比较高、支付方已经支付多年充分履行了抚养义务、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又显著下降”这几个因素兼具,法院原则上不支持抚养费降低,要降低只能是真变穷了,而且再将也不会降到法院判决的一个基本尺度。


张豆豆律师:有房地产相关诉讼十年以上经验,曾做过大型的房地产公司链家和Q房网法务多年,然后转做专职律师,擅长与房地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1310120********25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