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豆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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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出行前意外受伤无法再出游,是否能无责解除旅游合同?

作者:张豆豆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次举报
2026-05-06

摘要:旅客若在出行前意外受伤,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但个人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一般不能“无责全额退款”,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扣费规则承担一部分旅行社为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理损失的限度和支出明细,旅行社负有举证义务。

 

【案情回放】

范女士及丈夫2025年3月27日通过旅行平台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旅游公司(简称A公司)范女士夫妇提供某地“9天8晚跟团游”出境旅游服务,行程时间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合同项下旅游费用总计27376元合同签订当日范女士就向旅游公司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27376元。

2025年4月3日范女士因摔伤引发骨折无法再出行旅游,范女士立即向A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部退款。

双方沟通中,范女士向A公司提供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费用支付订单、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单,疾病证明单载明范女士因右粉碎性根骨骨折等伤情不宜乘坐飞机。A公司工作人员向范女士提供了A公司已为范女士夫妇订购了某某酒店、机票的订单并告知范女士,合同项下A公司已产生损失12315元,剩余旅游费用15061元可退

A公司后来按照承诺向范女士夫妇退款15061元,但范女士夫妇对此均不予认可。范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额退款,A公司扣除的12315元也应无责退还。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和游客承诺函》及相关支付凭证,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全额支付了费用27376元。现因原告摔伤骨折不能履行合同,原告已于2025年4月3日向被告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关于费用的退还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和游客承诺函》中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约定执行,即“旅行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被告A公司辩称,《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和游客承诺函》约定,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双方补充条款中也已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进行退款,目前供应商尚未列明酒店费用等赔偿账单明细,无法判定具体损失价款,故不同意原告关于合同退款金额的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虽抗辩相关的酒店、机票费用已经支付给供应商,主张扣除必要费用后再退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纳。故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的旅游费为总价款的95%,即26007.20元,现已退还原告15061元,尚有10946.20元未退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费用12315元,本院依法作出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范女士剩余费用10946.20元。

 

 

【张律师点评】

想出去旅游,一般都要提前预订资源,包括交通(机票/火车)、住宿、旅游服务产品等。根据现行市场规则,大多要通过各种平台下单,一般下单时就要付费,最少的也要先付定金。通过网络下旅游订单,即已成立合同关系,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但是因为个人原因或者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无法按照原计划出游的情况很常见。那么在已下单和已付费的前提下,就涉及旅游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承担、退费等各种问题了。

个人意外受伤不能出行的,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不适用无责解约情形。但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随时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所以,若意外受伤,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但是仍属于违约,一般不能“无责全额退款”,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扣费规则承担一部分旅行社为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根据市场上通行的旅游合同条款和行业惯例,一般旅游者退单的时间决定了违约责任承担的比例,条款里会写明,比如提前多少天退改没有违约责任,全额退,提前多少天承担多少比例的违约金。所以,旅客签合同时务必看清楚退改规则,提前考虑自己因个人原因更改计划的可能性,预估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也要心里有个数,更要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觉悟。违约是个客观事实,不是主观状态,时间太近的退改单,旅行社已有一定的成本支出(包括员工的服务),法律一般是支持他们扣除合理的费用弥补损失的。

像本文案例,旅游者范女士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内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旅行社扣旅游费用总额的5%这个扣费尺度是明文写在合同里的,有释明,符合双方心理预期,应视为双方就这个条款达成一致。这个扣费尺度也符合市场惯例,即使旅行社不举证自己的具体损失,法院考虑旅行社已经提供的咨询和前期服务,一般也会支持这个扣除比例。

但是旅行社的扣除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条款,就有点兜底条款吓人的意思了。这个条款里的情形一般是旅游过程中才会有的,比如旅客旅游中因为对服务不满要退单,比如有损坏赔偿,供应商要求旅行社赔偿。

总之,谁主张谁举证,旅行社负有举证义务,必须举证具体损失多少、举证已经赔给供应商多少钱、举证赔偿损失和旅客的取消订单之间有因果联系。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损失不能是间接的、预期的,必须是直接的、已经确定支出的。如果不能举证,旅行社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就不支持超出明码扣除比例以外的其他要求。

所以,旅客既要在签合同前了解条款和服务内容,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又要明确法律规定,不要被过分的格式条款吓到,该维权就维权。


张豆豆律师:有房地产相关诉讼十年以上经验,曾做过大型的房地产公司链家和Q房网法务多年,然后转做专职律师,擅长与房地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1310120********25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