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谁请律师谁付费,律师费通常不由败诉方承担。但是,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时,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合理”的尺度由法院综合判定,律师费必须已经实际支出且价格合理又必要,多的部分也不支持。
【案例说明】
案例一:
2021年12月底,房东沈先生与租客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沈先生将上海市静安区某商用门面房出租给王先生开饭店做餐馆经营,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承担等。2022年7月,王先生因饭店经营不善中途退租回了外地老家,未通知房东沈先生。因王先生将房屋弃之不顾导致餐饮店内的垃圾发臭散发异味,最后市民投诉引来工商强制要求清理,沈先生垫付了垃圾清运费处理。后沈先生向法院起诉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让王先生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垃圾清运费、承担沈先生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因沈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里有“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主张自主权利而造成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之明确条款约定,法院认为“关于律师费,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且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金额尚属合理,应予支持”,最后法院除了判决解除合同、王先生支付沈先生违约金和垃圾清运费以外,还支持了沈先生的律师费诉请。
案例二:
2018年10月,房东蔡先生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出租给曾先生居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沟通、微信对接并支付租金。后因曾先生违约,蔡先生起诉,起诉时顺带要求被告曾先生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法院支持了原告蔡先生的其他大部分诉请,但是律师费没支持,法院判决理由是“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律师费承担问题进行过约定,依法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以支持”。
【张律师点评】
我用以上两个真实案例对比说明,就是为了科普一个简单的法律事实:如果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律师费承担有过书面约定,法律原则上不支持胜诉方的律师费请求。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费通常是由败诉方承担,这是法定规则,不约定也没事,甚至不用诉请里列明,法院会直接按照法定规则判败诉方承担。但是由于律师费不是法院认定的“诉讼必要支持”,法院原则上不支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因为我国的民事案子并不强制律师代理,理论上起诉或者应诉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因为当事人自己“怕麻烦”、“没时间”、“怕自己不够专业搞砸”,所以请专业的律师代理。当事人是委托方,律师是受托方,律师只是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只要不是“必要支持”,没有特别约定,法院原则上不支持。
虽然原则上律师费是聘请方自己承担,但是以下三种情况,法律有可能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案件
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担保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恶意或虚假诉讼等。这些案件大多数生活中不常见,且基本需要专业律师代理,遇到了咨询律师就可以,此处不再赘述。
二、司法实践中可能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医疗损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法律援助案件、部分商事仲裁和部分地区的劳动争议等。,但支持这种律师费不是普遍的,各个地方法院自由裁量权很大,不同地区差异也巨大。
三、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最常见)
这个是最常见的,也是今天这篇文科普的核心。注意,我说的这个“合同”是指原被告之间就涉案纠纷签的法律基础关系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的借贷合同、各种法律关系的协议书),不是指律师合同,你和你律师合同约定律师费谁承担没用。案例一就是这个情形,沈先生和王先生的租赁合同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该条款合法有效,特别约定大于法定,法院通常会尊重合同约定。但是,合同里的律师费承担条款必须约定清楚,必须明确提到“律师费”这个词,如果只是模糊的“所有维权费用”、“全部诉讼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就有可能不支持,理由我上面也说了,律师费不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必要支持,法院认为你可以自己来自己做事,律师费就可以省了。法院认为的“诉讼费用”,就是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
以上三种情形,大多人会遇到的也就是少数第二种和第三种,最多的就是第三种,如果没有书面约定过,想要律师费基本没戏。但是有些当事人不服,解释后也非要主张,我们律师也会尊重当事人意见。比如案例二,起诉时就知道没有书面约定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一定要赌概率,那就写上去,反正诉讼标的大一点多出的诉讼费他愿意承担。
另外重点提醒,想让法院判决时支持律师费,必须在诉讼请求里明确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且这个律师费必须是“已经实际支出”,已经约定好金额但未来预期支付的不算。有些人谈律师费是分期付款,甚至是风险代理,律师接案子时只收一部分律师费(甚至一点也不收),等到案子赢了甚至拿了钱再收(比例一般比常规收费高很多),这种情况不是行业内普遍做法,大多数律师不接,但是确实有一些律师会接受,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就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没付给律师的律师费,想让法院支持,那是不可能的。
主张律师费必须提供证据,律师作为代理人必须要向法院提供律师代理合同、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律所开的律师费发票,以上三者缺一不可且必须证明事实吻合。如果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对方和法院就有可能因为质疑律师费支出的真实性,证据不足就可能不支持。正是这种证据举证严格程度,才够法院合理判决律师费的“实际支出”以及“合理程度”。
因为如果没有律师代理合同,不确定是不是这个案子的律师费,很可能是同一个客户的别案子律师费;如果没有律师费支付凭证(付款人可以是当事人的其他亲属或者代理人),就有可能没有实际付钱,因为不付钱也可以先开发票;如果没有律所开的发票,律师有可能操作不合规,飞单不进律所,不仅执业不规范,其他诚信也值得怀疑,或者整个律所开票及税务有问题。总之,以上都不是啥好事,证据不被挑剔那不可能。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我上面提到的律师费分期付款或者风险代理的可能。如果某当事人和律师约定,律师接受委托时支付1万元律师费,一审如果胜诉了再支付1万元,如果有二审阶段律师继续代理再付5000元,如果有执行阶段再付5000元。就算这个案子这个当事人赢定了,法院也不会因为你接下来的那些钱“肯定”会支出而支持。提供了合同、付款凭证和律师费发票(也就是1万),法院只会在这个基础上考虑,甚至还会打折。
为什么实际支出了律师费,法院还有可能会打折呢?因为这是从社会角度考虑的。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律是个底线,是“低保”,法律不鼓励浪费司法资源,也不鼓励什么鸡毛蒜皮的事都通过法律解决造成讼累,法律应该作为最后的维权手段。如果法院原则上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或者支持律师费的价格偏高,那么人人都会去找高价律师提供服务,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将不堪设想,起码不符合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的律师费标准,一般会低于市场正常价。
比如律师实际支出了1万,也提供了证据,法院认为“合理”的标准是五六千,就只支持了五六千;实际一个案子全部支出了5万律师费,法院就判了3万,这都很常见。但这不意味着律师就忽悠当事人多收费了,只是因为法院在偏低的价格内判决,从整体维护社会公平,因为就低不就高。但是,这个案子你要是当初开价是法院判决的尺度,很可能就招不来负责任的律师给你干活,因为它低于正常市场价,别人成本很高,做这个不划算,便宜没就好货。就像法律经常划红线,比如每个地方都有最低工资标准,老板可千万别以为开工资开到最低标准就能有人给你干活了,工作量和工资什么的起码得匹配。
所以,有经验的律师一般在接受委托时就跟当事人讲清楚,签好合同谈好笔录,你这个案子收多少钱我才能做,你这个案子能不能主张律师费,法院判的可能比你付的钱低你要有心理准备,如果法院判的律师费低我也不会退你“差额”,你接受了以上条件后我们再签约等等。不排除事后有人不讲武德依然闹,但是前期把问题讲清楚会避免很多麻烦。
以上科普,供大家了解,主要就是提醒普通人,了解法院对律师费判决的态度和尺度,正确看待律师代理还有律师费。要有法律意识,能书面约定的就约定,比如借钱,让对方写借条或欠条时,加上律师费条款,其他合同也是,没有提到万一诉讼有律师费承担的,都加上,对自己以后维权更有利。
张豆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