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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的借款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者:张豆豆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792人看过 举报

2026-01-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高先生与陈先生曾经是同事关系。2019年9月,陈先生以投资及家庭生活需要为理由向高先生借钱,高先生于2019年9月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借钱给陈先生,累计金额为30万人民币。陈先生于2019年11月2日出具了《借条》一张,承认借到了高先生的30万人民币,借条约定了利息,期限五年,承诺在2023年11月2日前归还全部本息。借款到期后,高先生多次向陈先生催讨,陈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本息。

后来高先生从朋友处得知,陈先生已于2021年左右离婚,当时两人的借款还未到期。高先生认为,借款给陈先生时处于陈先生和他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给陈先生的钱款均用于陈先生的家庭生产经营及生活,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先生夫妻二人应共同偿还。陈先生在债务到期前离婚,夫妻二人更是有明显的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之嫌,高先生欲起诉陈先生及其妻子两人,让他们一起偿还借款。

但是,当初高先生是转账时转给陈先生一人,借条也是陈先生一个人签,没有陈先生妻子的签字,连陈先生妻子的身份信息都没有,立案需要起码得身份证件信息,如何起诉陈先生的妻子,高先生没有头绪。后高先生委托张律师代理此案,张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诉前调查令,成功拿到了陈先生的离婚登记信息及配偶胡女士的身份信息,补全了起诉状和证据后成功立案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陈先生和胡女士为共同被告,并做了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两人名下与起诉金额等值的财产。

【庭审过程】

被告陈先生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无力归还。

被告胡女士辩称,已于2021年5月与陈先生离婚,根本不知道陈先生在外借款的事情,不愿承担还款责任。

代理原告高先生的张律师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了数份调查令充分调查取证,调取了陈先生和胡女士的婚姻登记信息(离婚协议有约定财产归属)、陈先生收钱的银行账户流水、全部微信及支付宝流水,又根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信息调取了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登记信息(婚前购买,登记胡女士名下,夫妻共同还贷)及二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内档信息(胡女士为法人及股东,离婚时约定归胡女士经营)。

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首先,被告胡女士虽然在婚前取得房屋产权,但房屋有抵押,婚后陈先生实质参与共同还贷,且两被告离婚时未分割该房屋产权;其次,两被告在债务形成至债务到期期间,互相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有过转账,更可说明被告陈先生的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第三,两被告离婚时约定婚内的某公司归被告胡女士经营,未分割公司股权实际价值。被告陈先生在明知身负债务且未清偿的前提下,在债务到期前放弃固有财产权益,有明显通过离婚手段逃避债务的意图,被告胡女士有配合转移财产之嫌。

审理中,被告陈先生称愿意归还借款,但现没有能力。被告胡女士则称向原告高先生出具的借条是被告陈先生一人出具的且所有的转账记录都发生在高先生与陈先生之间;两被告离婚的时候没有共同财产,自己的生活也是全部负债,生活全部借用的是贷款和信用卡存活。所有的钱在婚姻存续期间都被被告陈先生偷走用于赌博,并提供微信截图和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显示被告陈先生通过微信转账将数拾万元转入用于网赌的“漁樂圈”等网站。

【法院观点】

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高先生和陈先生存在借贷关系且债务已经到期,陈先生理应偿还本息没有任何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先生在婚内以个人名义的举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胡女士是否应该连带偿还。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是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反之,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发生当时被告胡女士知晓案涉借款,也未提供被告胡女士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案涉借款的具体流向,原告也未能进一步举证,相反被告胡女士提供被告陈先生通过微信转账将数拾万元转入“漁樂圈 ”等相关网站或账户;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及被告女士对案涉借款享有利益的情况下,案涉借款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认定被告陈先生借款 3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胡女士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被告陈先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驳回原告高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胡女士无需共同偿还借款;

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全部由被告陈先生负担。

【张律师点评】

有转账记录和借条的前期下,陈先生该偿还借款是板上钉钉的,在高先生的预期之内。该案起诉的主要目标就是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性质,让陈先生和胡女士一起还款,最后判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只让陈先生一人还,其实是个令人失望的结局,因为也能猜到陈先生根本没钱还。事实也如此,判决下来后高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不到陈先生的任何财产,只能把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可能看下来的各位也觉得意外,前期准备那么充足,还以为赢定了呢,最后怎么急转直下“输”了呢?居然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作为代理律师的本人为何要详尽笔墨写一个“失败”的案例?

因为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该案原告方从法律程序上的操作可作为模板供参考,以后该类案子可以让遇到此种纠纷的人类比学习。比如立案前先申请诉前调查令补全婚姻登记信息,然后列胡女士为共同被告,这样就避免了以后二次诉讼折腾。因为如果按照常规起诉流程直接只起诉签借条的陈先生一人,执行不到后想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是不可行的,必须再打一个官司起诉配偶,走完整个审判流程后,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后再申请为共同被执行人,那还不如立案前费点事,调查好配偶信息后一起起诉,节省了时间,一个起诉流程解决所有问题。还比如根据财产线索调取了所有能调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公司,房产等,所以该案已经穷尽救济,每一步该做的都做了,且是最高效省时的一种。

但无奈铁证如山,再怎么努力也改不了最基本的事实,因为被告胡女士的举证没错,陈先生真的是个烂赌鬼,他借的那些钱也没用于家庭共同支出,都在借到手以后数月内挥霍在网赌上了,我方调取出的流水能和胡女士的举证吻合。但这一切,高先生事先不知情,甚至在委托律师时也不知情,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后看到流水才大致了解,看到证据后已经对该案结局有预期了。所以从律师角度而言该案不算失败,高先生也表示理解,对结果并未苛责。

本案对于原告方而言是一个“操作步骤全对,但结局出乎意料”的典型,宛如一出荒诞派戏剧。高先生在诉讼前是真以为陈先生是“假离婚”逃债,其配偶胡女士配合。但经过双方取证和质证可判断,胡女士大概率真是个受害者。我方调取出的流水显示,陈先生借的30万很快就挥霍在网赌上了,那段时间借的这笔钱确实没有转给胡女士的记录,就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的微信和支付宝流水转账,胡女士给陈先生转账也是远超对方,陈先生对胡女士只有零星小额转账,相当于在离婚前胡女士已经负担家庭支出很久,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也被陈先生拿去赌博了。无论是法律认定还是情理上朴素价值观判断,该笔借款确实非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两人共有的公司以及房子,公司是小公司价值不好判断,是胡女士婚前开的,只是婚内一起经营过。房子是婚前胡女士购买,陈先生只有婚内共同还贷的部分折算价值,计算下来金额不高。在陈先生已经挥霍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网赌的前提下,离婚时两个孩子还全归胡女士抚养,房子和公司全留给胡女士一人陈先生不再主张分割,法院认为该离婚财产处置条件符合常理不算逃避共同债务,高先生就算再打债权人撤销之诉意义也不大了。

此外,本案作为债权人的高先生也足够令人同情,也可给与网友一些警示,即使再“正常”,可能也防不胜防。高先生借款给陈先生,有明确的转账流水,有约定清楚的借条原件,诉讼维权是有充分依据的。且高先生和陈先生之前认识,也大致了解他的家庭情况,知道他有一家公司,还有和老婆在昆山有房子,也不太担心他们还不起,所以在陈先生以投资及家庭生活需要为理由借款时就放心借了。高先生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能做到如此程度,其实已经算是足够谨慎,符合常规防备了。但是碰到一个烂赌鬼,就完全倒霉了。

总之,珍爱生命和财产安全,远离赌博,更要远离赌鬼。

至于百分百安全规避本案这种风险的方法?很简单,别借!

如果不得已非要借,起码借出去之前先咨询一下律师,把事实调查做好,要求对方提供的东西备好再考虑,会相对安全一些,前期做好准备,后期诉讼维权也会更简单省事。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豆豆律师:有房地产相关诉讼十年以上经验,曾做过大型的房地产公司链家和Q房网法务多年,然后转做专职律师,擅长与房地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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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20********25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