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蒋某(男)和沙某(女)是结婚十余年的夫妻,两人育有一女蒋某1。2022年4月,蒋某意外死亡,沙某在整理蒋某遗物时,偶然从蒋某的手机中发现蒋某生前曾与婚外异性周某有数年的婚外情,聊天记录及社交媒体照片都有证明,且蒋某在婚内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为周某购物等多种方式实质赠与了周某大笔钱款。沙某既伤心又愤怒,向法院提起诉讼,决意向周某追回蒋某生前赠与的钱款。
【法院观点】
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蒋某和周某之间钱款往来的数额。周某也拉了自己的账户流水举证,证实她也有给蒋某转账过,还主张双方之间是商业合作伙伴关系,两人之间是合作关系的往来,蒋某转账是合伙项目的分成。但是,周某对于两人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未能有效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蒋某与原告沙某是夫妻关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性质,那么蒋某工作、投资收入应为沙某与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按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蒋某作为已婚男士,在与原告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通过向被告周某赠与金钱的形式与其交往,关系暧昧,被告周某明知蒋某已婚而与其发展关系,接受其赠与的钱款,该赠与合同不但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也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蒋某明知自己有家庭有孩子,却仍在婚姻关系外维持婚外感情,蒋某的这种行为对自己的家庭和原告沙某都是不负责任的,给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也带来较大的伤害。法院的判决应承担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义务,且对人们的社会价值取向亦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
故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1、确认蒋某和周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2、被告周某向原告沙某返还蒋某赠与的全部钱款(蒋某和周某的互相转账抵充,差额部分)。
【张律师点评】
在婚姻关系中,忠诚不仅是道德约束,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除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外,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后才可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处分无效。现实中,部分夫妻一方因婚外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大额款项赠与第三者,显然这些都不是为了家庭生活而支出的,这种行为不仅伤害家庭感情,更触碰了法律红线,配偶有权主张这些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原《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里的“返还”是指返还全部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而非仅返还其中一部分。
配偶已去世并不妨碍在世的一方向第三者追回夫妻共同财产,且并非只能追回属于自己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配偶生前向第三者转出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全部追回,追回来以后再内部分割及继承处分。但要记得及时取证,勿超过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钱都能够返还,只有认定为婚外情赠与的钱款才能够返。第一要有婚外情的证据,第二要属于“赠与”性质,二者缺一不可。如果真有证据证明是生意往来,就可能会被折抵掉。至于如何证明,这些都需要律师在实际案件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调取证据举证,且法官根据证据具体审理查明。
张豆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