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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发布者:张豆豆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7日 1162人看过 举报

2026-02-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说明

2021年4月5日,A公司向XX公司采购了一批机器设备零件,价款合计18000元。因两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全通过微信沟通订货及发货事宜。2021年4月9日,XX公司已按约定将货物送达给A公司,但后续XX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始终未付款,XX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此案中A公司就是买卖合同关系里的买方(采购方),XX公司是卖方(供货方),双方的“合同”即是微信沟通记录,也是法律“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该案向法院起诉时,需将双方就本次买卖交易前后所有的交流内容调取出来,一张张截图,微信语音部分要转文字后再截图,沟通双方的微信个人信息页也要截图证明身份以及和公司的关系,微信沟通中双方聊天发送的其他东西(订货单、发货单、运单、签收记录等)也要单独打印出来举证,加起来大概有几十页。但最终还是正常立案起诉了,法院也判决支持了原告XX公司的诉请。

【张律师点评】

立合同不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比如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也能订立合同,不过法律认可的“合同”以及“书面形式”和大众理解的不太一样。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就一个事项达成一致,理论上就成立合同关系了,比如你去简单买个东西(早餐、生活用品等),你付了钱对方给了货,你们双方就成立了实质的买卖合同关系了,受法律保护。

进一步说,合同的“书面形式”不是单指纸质的书面材料,邮件、微信或者社交平台的聊天这些电子数据也被法律视同为“书面形式”,只要双方能就权利义务关系及履行条件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要件即可,合同形式只是载体。

虽然不签纸质书面协议的合同依然有效并受法律保护,但是,我们仍然建议大家尽量采取双方签字的纸质文件形式订立合同,一个是方便维权,一个是诉讼时便于举证。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如果有其余证据佐证,也能证明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对方耍赖,想通过诉讼维权,又要花时间整理材料予以证明,还需要通过复杂的诉讼程序明确。

比如诉讼程序中,双方签字的纸质书面合同只需要提供合同复印件给法院就可以证明法律关系,如果是邮件、微信聊天等材料,立案时往往需要把双方就协议交流的所有的沟通往来记录调出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提交开庭时还必须有手机或电脑的原始载体核对,如果原始载体已经丢失了,只有截图或者复印件,对方不承认的话,法院没法判断真假,很可能就不支持了。另外,让法院在众多聊天内容筛选实质有效的信息,往往比较麻烦。如果沟通记录不全或者聊天表达的不够清楚证明目的也很难实现

录音录像证据的话,必须刻光盘,把录音对话的完整内容整理成文字一起提交,如果没有文字版对照,不符合法律形式,法律是不会认的。这些事后要花的功夫,时间成本极高,不如早点签个简单的书面合同规避风险。

至于买卖关系那就更常见。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口头、电话、微信语音等无书面形式的交易行为,虽节约了交易时间,却增加了法律风险。如果只有口头,对方耍赖了,你如何证明对方说了这句话?即使诉讼,原告也是有举证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

如案例中的两公司,如果他们签了书面合同,一两张纸的简单合同就能约定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去向法院起诉时就不用举证那么麻烦,直接提交书面合同就行了,不用整理那么多微信聊天耗费时间精力。当初本来是“图省事”,诉讼维权时却麻烦到要死,赢还是能赢的,但维权成本太高了,毕竟时间精力也都是成本。

所以在交易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应当敦促对方订立书面合同,对合同主体、标的、价款、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有效规避交易风险。日常小额交易,如果未能订立书面合同,要注意留存双方磋商、交易、结算的记录,往往关键的一句话就能证明诉讼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张豆豆律师:有房地产相关诉讼十年以上经验,曾做过大型的房地产公司链家和Q房网法务多年,然后转做专职律师,擅长与房地产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1310120********25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