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立萍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5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A有限公司自 2019年开始经多次中标B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工务段铁路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该项目后依约如期竣工交付工程,现剩余548万余元未结算付清。被告A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将该笔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告知B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工务段。现B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工务段拒绝履行该笔欠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确认,A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A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B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B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工务段按照合同约定向XX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履行到期债务120万余元的付款义务;剩余债务4000万 元按照合同约定于债务到期日后 30日内支付.
二、XX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设有限公司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未能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矛盾纠纷,引发农民工到讨薪事件,日照XX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合同应付金额500余万元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