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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拖欠借款三十多万元

发布者:曹立萍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6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本律师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张某2,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刘某,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张某1偿还借款本金362700元整;

2.请求判令张某1偿还逾期利息,以362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3.请求判令张某2、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涉诉费用由张某1、张某2、刘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李某所在村庄于2007年由于占地拆迁,分得土地补偿款若干。张某1于2009年向李某借款70000元,双方以转账形式交付,约定年利率为15%;此后张某1又于2011年向李某借款100000元,双方以转账形式交付,约定以两次借款本金共计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借款利息,并约定张某1每年返还李某利息。后李某多次要求张某1返还本金及利息,张某1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张某1于2021年4月11日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并且张某1的父母张某2与刘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后经李某多次催要,张某1、张某2、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现李某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张某1、张某2、刘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等。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20日,张某1出具承诺书载明:一、2020年五月前给大家解决一部分,年底前如不回款,将中海紫御东郡32号-104房屋出售变现还大家钱。二、如还不清大家欠款,剩余款项2021年还清。

2020年11月20日张某1出具还款承诺载明:一、房子卖出后,银行抵押按揭款扣除后,剩余部分只用以还款给盛福庄老百姓。二、明年四月份开始,每月还大家钱,2021年底前还清。

2021年4月11日张某1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叁拾陆万贰仟柒佰元整(362700),张某2、刘某于担保人处签字摁手印。

李某陈述借款给张某1是出于对同村的张某1父母张某2、刘某的信任,2009年3月28日出借张某170000元,2010年-2011年之间又出借100000元,张某1均承诺年息15%。上述借款都是直接给的现金,李某提交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盛福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及拆迁补偿协议证明其款项来源。

李某认可张某1向其借款后,共计还利息1300元,2021年4月11日张某1结算本金及利息后出具了金额为362700元的借条。

本院认为,张某1、张某2、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李某虽未提交转账凭证,但其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其陈述的款项形成过程与张某1借款的其他债权人基本一致,对其与张某1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张某1借款后未还款,后于2021年4月11日将其之前拖欠的本金及利息均自认为欠款本金,并向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符合常理,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双方对利息的结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李某主张张某1偿还借条载明的3627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主张的利息,因承诺还款中仅约定了2021年底前还清,并未约定后续的利息,且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的约定,故本院酌情将利息的计算方式调整为:以未还款项362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张某1承诺还款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李某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725.4元,系其为本案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主张由张某1承担,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李某主张张某2、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张某2、刘某在欠条担保人落款处签名,应依约对张某1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某2、刘某仅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字,对保证方式未做约定,故张某2、刘某应对张某1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李某要求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62700元;

二、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借款利息(以362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保全保险费725.4元;

四、被告张某2、刘某对被告张某1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曹立萍律师是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后曾先后在山东省内多家公司担任重要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