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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判处三年,争取缓刑三年

发布者:曹立萍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起因:

张三与李四等人合伙,借用A公司的资质,实际投资并承建了某市民文化体育中心片区市政道路工程。工程竣工后,因A公司和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张三作为原告起诉了A公司和发包方。在诉讼期间,李四出具声明,放弃参与诉讼,诉讼所得工程款由张三和李四自行分配。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A公司和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经过: 张三认为分配给自己的利润太少,为获取更多工程款,找到其外甥李四商议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取工程款。李四同意了张三的请求,两人捏造了张三向李四借款590万元的银行流水、借条等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约定还款日期。随后,李四根据张三的安排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张三还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条。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张三偿还李四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法院执行,部分工程款被扣划至李四的银行账户,李四得款后将款项转至张三指定的账户。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三、李四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法院指出,张三、李四捏造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及提起的虚假诉讼,导致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作出了裁判文书,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曹立萍律师是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后曾先后在山东省内多家公司担任重要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