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立萍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律师为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怀法(郓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三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保证款项40841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合计:8168.2元(垫付保证款项20%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令被告结清本案相关银行欠款。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泰东支行(下称银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向银行贷款承担保证责任;2.被告向银行贷款汽车专项本金99000元,贷款分期手续费7950元,合计106950元,共分36期偿还。因被告逾期支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了40841元。经原告催告,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该保证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张三庭审时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6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2020年6月10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泰东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因购车向银行贷款承担保证责任;2.被告向银行贷款汽车专项本金99000元,贷款分期手续费7950元,合计106950元,共分36期偿还。因被告逾期支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了40841元。经原告催告,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该保证款项。
另查明,在双方所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第6.2款约定,如被告逾期偿还银行分期贷款,需向原告承担贷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偿还贷款逾期,导致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代其偿还银行贷款,现原告向被告行使追偿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按其代偿金额的20%计算,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数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第四项诉讼请求应系银行主张,其主张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涉及。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0841元。
二、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81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