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立萍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3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四。
本律师为原告李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怀法(郓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三
原告李四诉称:1.请求被告张三支付原告李四借款本金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2.请求被告张三支付原告李四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请求诉讼费等涉案费用由被告张三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013年3月被告张三因无力偿还个人以及由其他人帮助其贷款及利息,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张三向原告李四借款并经被告张三指示将该笔借款16100元直接转入信用社账户帮其偿还该笔利息,被告张三于2014年1月11日向原告李四出具借条一份,金额为16100元,原告李四多次向被告张三索要,期间被告张三通过让原告李四购买其化肥来折抵借款,共计6100元,后来被告张三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剩余10000元。
被告张三辩称,原告确实替被告偿还了16100元,16100元欠条也是自己书写,但是被告已经将16100元偿还给原告,只是没有将欠条收回。被告与原告用化肥折抵借款6100元属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12月-2013年3月被告张三因无力偿还个人以及由其他人帮助其贷款及利息,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张三向原告李四借款并经被告张三指示将该笔借款16100元直接转入信用社账户帮其偿还该笔利息,后被告张三于2014年1月11日向原告李四出具16100元的欠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欠李四现金壹万陆仟壹佰元正(16100元)张三2014.1.11号”,后被告张三通过让原告李四购买其化肥折抵借款6100元,被告张三尚欠原告李四借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张三应依约将剩余借款10000元予以偿还,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李四所主张利息,因欠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三主张自己已将16100元借款偿还,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四借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