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昕欣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遗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3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56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张×2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7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77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曾彥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C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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