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伟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6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郝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薛某,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商务中介。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组织活动等方式公开宣传,以艺术品交易、居家服务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郝某于2016年7月起在此公司担任业务员,从事发传单、打电话邀请客户、组织活动、协助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等工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郝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郝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郝某委托孙律师进行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系从犯;系自首;系初犯、偶犯;对部分集资参与人进行退赔;愿意退还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亦酌情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从犯、自首、退还赃款、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公司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