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师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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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偿:三人合伙经营纠纷案的法律裁决

发布者:陈师贤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1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张华(化名),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荷叶塘村石边口村民组45号。张华是长沙市某农产品配送服务部的经营者,该服务部主要负责农产品的配送及销售。 被告方包括范强(化名)、龚丽(化名)和张涛(化名)。范强是已注销的长沙市某餐厅的经营者,而龚丽是范强的配偶,张涛则是与范强合伙经营餐厅的合伙人。

案件经过

原告张华长期向某餐厅供应农产品。经过对账结算,餐厅欠付张华货款共计25780元。在多次催款未果后,张华要求餐厅出具《欠条》,《欠条》上明确记录了欠款金额,并且有张涛和龚丽的签字确认。 随后,张华将范强、龚丽和张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货款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范强和龚丽辩称,他们与张涛之间有协议,所有经营责任由张涛承担,因此他们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张涛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华与某餐厅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张华已按约交付货物,而《欠条》上的内容明确,张涛和龚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欠条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因此法院认定他们自愿加入债务,并对货款金额予以认可。 法院进一步指出,范强作为某餐厅的登记经营者,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龚丽和张涛构成债务加入,因此法院支持张华的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货款25780元。如果三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222元由三被告承担。


陈师贤律师,联系电话:15575121116(微信同号)。男,汉族,现执业于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纬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