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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与刘XX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陈师贤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1日 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汪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广东XX律师。

被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

原告汪XX与被告刘XX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23 年 7 月 1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两次庭审。原告 汪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被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汪XX托诉讼代理人伍XX、被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 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00000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9 月 8 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因业务往来相识多年,2021 年被告向原告介绍投资,称 被告已有投资账号,收益稳定,原告只需投钱跟进,无需自行注 册新账号。被告向原告保证本金回款,且有稳定的利润收益,原 告不用承担投资风险。鉴于被告的承诺,原告在 2021 年 9 月分三 次共向被告转账支付了 520000 元,委托被告进行投资。2022 年 9 月 6 日,原告放弃回报收益,要求被告归还转账本金,被告同意 还款。2022 年 9 月 7 日被告向原告转账了 20000 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此起诉。

被告刘XX辩称,1.原告汪XX仅是借用被告刘XX的账号 进行投资。被告刘XX不是适格的被告。首先,根据原告所提交 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是在了解到被告目前在 DRC 平 台上投资,觉得跟着被告有利可图才选择投资的。对于该投资, 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合意,双方共用被告的账户,资金一人一半。 每次被告收到原告的钱都按照原告的要求转账至 DRC 平台,DRC 平台有任何相关的消息,被告账户有任何的变动都告知原告。原告也表示跟随被告一起投资,并一起收益。其次,被告并未向原告承诺本金回款、收益稳定、不承担投资风险。原告作为一个成 年人,理应知道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并不存在无风险的投资, 不能因为共用了被告的投资账户,而将全部风险归结于被告。最 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两万元,是在 DRC 平台因涉嫌传销,被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原、被告的投资无法取回的情况下,考虑到原 告父亲急需用钱救命的情况,先行替平台预付两万给原告。并没 有原告所称还款的意思表示。2.原、被告双方在 DRC 平台投资, 而该平台相关人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南省常宁市 人民法院审理中,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汪XX起诉,将涉嫌 犯罪的材料、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本案所涉及的 DRC 平台是陈XX在马来西XX设立的XXX)公司总部,该平台以买卖外 汇为幌子,以高额汇报作为诱饵,运用传销模式拉人头发展下线, 并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层级、入金额度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原、 被告的上线徐XX等人已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 织、领导传销罪移送起诉, 目前常宁市法院正在审理中。而本案 中的原、被告均系该传销组织的受害者,原、被告应当向有关部 门报案。3.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XXX平台, 目前该平台已经 被湖南省常宁市公安机关以传销罪立案查处,原、被告同属该平 台的受害者,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原、被告的投资行为系海 汇平台传销犯罪行为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中国XX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打印件、原 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关于“DRCFX XXX ”销售 外汇、债权的风险预警打印件、关于“HIIFX XXX ”外汇交 易平台的风险预警打印件、关于寻找“李XX、贾XX涉嫌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案 ”传销参与人的通告打印件。经审查,上述证据 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虽被告对聊天记录的 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原告提供手机原始载体,且该微信聊天截图 记载的内容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一致,该故本院对 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银 行流水打印件、回单打印件、电子邮件截图打印件(现场登录 163 网易邮件),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经审查,上述 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虽原告对电子邮 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被告现场登记电子邮箱予以核对,该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 年 9 月 6 日 21 时 30 分,被告向原告发送“ 回去有空认真研究一下发给你的资料,真 的不错的,你现在有空可以聊聊啊”,后原、被告打微信聊天电 话,时长 19 分 21 秒。 同日 22 时 07 分,被告发送《DRCFX2021 年奖金制度与级别考核》的 PDF 文件,并称“这个是最新奖励制度 ”。2021 年 9 月 10 日 10 时 45 分,被告发送“汪X忙不?考虑怎么样?有空的话晚上或明天过来落实一下 ”,原告回复“还 要本人过来的吗? ”,被告回复“不需要啊,没事就过来玩啊, 当面可以看着怎么操作,印象深刻点 ”,原告回复暂时不方便, 等会再联系被告……2021 年 9 月 13 日 10 时 27 分,原告问被告 “手续要怎么办啊 ”,被告回复“迟一点,还在外面 ”……2021 年 9 月 14 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XXX) ”平 台的截图,并称“这是我的一个账号目前托管的资金,你要是跟 进去的话需要 52 万多 ”,原告回复“是美金吗 ”,被告回复“ 图 片的数字是美金,换算成人民币是 52 万多一点 ”,原告问“是要 装什么软件吗 ”,被告说“不用,网址登录”,原告说“你给个 账号我打给你还是怎样”……被告回复“到时候转我这个号,或 者直接转给徐X(徐XX),他才有美金,看你意愿 ”……2021 年 9 月 15 日,被告说“这是我在用的账号,现在我们两个共用, 资金一人一半 ”,原告说“好的,我只看着学,不操作”,被告说“我先找徐X借够美金加仓了,等你转完后我再转给他 ”……2021 年 9 月 15 日、16 日、18 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 200000元、200000 元、120000 元。共计 520000 元。2021 年 9 月 16 日、17 日、21 日,被告向案外人徐XX转账200000 元、200000 元、83305 元。共计 483305 元。

被告庭审中陈述,因投资“XXX)”平台需要美金, 故原告投资的 520000 元,其中的 483305 元,是通过向案外人徐XX转账,后由案外人徐XX兑换成该平台的美金并向该平台充值相对应的资金;剩余 36695 元(520000 元-483305 元),是通 过被告在该平台的另一个虚拟账号兑换相对应的美金并向该平台充值相对应的资金。

原告庭审陈述,被告向原告介绍投资,并向原告保证本金回款,原告委托被告理财,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 年 11 月 3 日 16 时 36 分,被告向原告发送“汪X,发个银行卡来,我先转给你吧 ”…… “正好有人收,卖给别人了,6.4 卖的 ”,“3892*6.4=24908.8 ”, “查收一下 ”,原告回复“怎么这么多啊 ”,被告说“对冲的话 不需要手续费,系统出的话扣 5%左右的手续费 ”,原告说“你是 分了一大半给我吗? ”,被告说“一人一半啊,你自己登录账号 看看 ”,原告说“好吧,多谢了,我都不懂看到 ”,被告说“你 自己考虑开个账号方便提,怎么样了?,原告说,“好的,我先 想下用谁的账号 ”,被告回复“要会操作电脑和智能手机才行哦 ”, 原告说“这些都会,就是不懂英文啊 ”,被告说“那就不怕,我 也不懂英文 ”,原告说“ 改天向你请教吧 ”……2021 年 12 月 1 日 18 时 19 分,被告向原告发送“汪X,这是大群转发的,有空 听听 ”,原告问“最近怎么样? ”,被告说“除了出金到账慢一 切正常 ”,原告回复“ok ”。2021 年 12 月 3 日 10 时 29 分,被 告发送“XXX)”平台个人账号的截图以及该平台“2021年小配套活动”,并称“配送的达到 15%了”……2021 年 11 月 3 日,被告向原告的工商银行卡转账平台收益款 24908.8 元。2022 年 9 月 6 日,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表示,因家人生病需 要资金,并称“ 回报我也不要了拿回本钱先救命吧,麻烦了 ”, 被告回复“好,平台里的钱暂时出不来,我的本钱也在里面,……这两天帮你想办法凑一点吧”。2022 年 9 月 7 日,被告向原告转账 20000 元。

另查明,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作出 衡常检刑诉[2022]458 号《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徐XX等人在 虚拟平台上假借炒外汇之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 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 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 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中,《徐XX与线 下会员交易汇总》显示交易方名称有“刘XX”,《XXX平 台相关联银行账号标签表》记载有“刘XX ”的 5 个银行账号。

目前该案件在湖南省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原案由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讼中主张变 更案由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经审查,根据原、被告双方的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故本院将本 案案由变更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

主张被告返还投资款 500000 元应否支持。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虽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未对资金盈亏的承担达成书面协议,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被 告转账 520000 元投资款时,被告在微信中表示“这是我在用的账 号,现在我们两个共用,资金一人一半 ”,原告说“好的,我看 着学,不操作 ”,以及 2021 年 9 月 3 日,原、被告双方对平台的 收益“一人一半 ”的处理,可推定,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资 金的盈亏的承担方式是根据“XXX)”平台的收益或亏 损,原告占 50%。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为保本的理财合同,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其次,因案外人徐XX等人在“XXX)”平台假借 炒外汇之名骗取财物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2022 年 12 月 23 日常 宁市人民检察院已起诉,其中《徐XX与线下会员交易汇总》显 示被告刘XX的资金亦统计在其中,原告投资在被告开设在“海 汇国际(DRC) ”平台的个人虚拟账户中的 520000 元相对应的退 赔款需等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原告可待确定退赔金额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

最后,原告称其在 2022 年 9 月 6 日微信中向被告表示放弃投 资收益要求退回投资款,被告予以同意。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 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并未作出向原告返还投资款的承诺,原告提 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XXX)”平台退回投资款作出债务加入或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退回投资款 500000 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XXX)”平台退赔金额确定后依法向被告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4472.50 元,财产保全费为 3092.49元,合计 7564.99 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汪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师贤律师,联系电话:15575121116(微信同号)。男,汉族,现执业于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纬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