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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与被告XXXXXX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陈师贤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4日 8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朱X。

法定代理人:朱1,系原告朱X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公司。

负责人:周 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曹X, 湖南瀛森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湖南XX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中XX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湖南XX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广东XX律师,特别授

原告朱X与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地产)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韵翰庭项目 分公司(以下简称:地产XX公司)、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物业)、中XX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湖南建筑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筑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并作出 2023)湘 1021 民初 785 号民事判决,被告地产、 产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3)湘 10 民终 1357 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侵权 责任主体的事实不清, 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失衡为由,裁定撤销本 院(2023)湘 1021 民初 785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 院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立案后, 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 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的法定代理人朱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地产、地产山韵翰庭分公 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唐XX,被告物业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陈XX、江XX,被告中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邓XX,被告东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到庭参加诉 讼,被告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检测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终身护 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 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 730 188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XXXX城芙蓉东XX的山韵翰庭小区的建设单位是XXX及其XX公司, 设计单位是中XX公司,施工单位是建筑公司,监理单位是东莞XX公司, 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共四栋电梯房,从靠近芙蓉东XX这一栋 往东XX方向(即由外往里)依次为 A 栋、 B 栋、C 栋、 D 栋。从结构上看,A、B 两栋为一个整体,C、D 两栋为另一个整体,两个整体之间的中间部分为小区进出口。C 栋和 D 栋中间为一空坪,是两栋住户进出的平台,也是住户尤其是老人、小孩活动的场所。空坪离地面有 8 米余高,空坪东XX建有约 1.1 米高的围墙,东边 的围墙内紧挨着围墙的地方修建了花池。原告家购买了该小区的 D 栋 102 住房。 2021 年 1 月 8 日下午,原告放学回家后与其他放 学回家的小朋友在 C 栋与 D 栋之间的空坪上玩耍。在攀爬围墙玩 耍时,原告跌落至 8 米余高的地面受伤。受伤后,原告经过多家 医院救治保住了生命,但至今成植物人状态。 2022 年1月22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原告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极重度智能减退)精神伤残等级为一级,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共计2471 698.5元。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告认为,前述空坪的围墙高度过低,错误地紧挨着围墙设计并建造了一个花池, 在围墙上面没有构筑防护栏,容易引起包括原告在内的儿童利用花池攀爬至围墙上,攀爬到围墙上的儿童随时又可能摔至围墙外 8 米余深的水泥地面上。对于上述安全隐患,地产及其XX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对自身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山韵翰庭小区存在的所有 安全隐患负责;中XX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因设计的案涉围 墙高度过低, 在围墙边上设计一个花池, 从而降低了围墙的高度,方便了儿童从花池上爬上围墙,应对其不合规的设计产生的安全隐患负责;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其施工的案涉围墙及围 墙边上的花池存在安全隐患, 应对其所施工工程不合格产生的安 全隐患负责;物业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明知小区内儿童 利用花池攀爬围墙,围墙及花池存在安全隐患, 而不消除隐患, 在儿童攀爬围墙时不制止儿童攀爬, 应对其管理缺失产生的安全 事故负责。六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的 70%即 1 730 188 元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因被告未及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地产、地产XX公司辩称, 一、 产、地产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责任主体。山韵翰 庭小区虽由地产及地产XX公司开发建设,但该 小区在 2015 年期间就已交付业主占有、装修、居住、使用,且 2016 年 1 月就由XX宸鑫臵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 务。地产、地产XX公司在小区交付业主使用后,与该小区已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二、山韵翰庭小区的建设已由多个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小区的建设质量符合 国家规范要求,不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小区 C 栋、 D 栋平 台东面防护墙内的花池由李持中个人在 2017 年建设施工,与公 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四、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系爬东面 防护墙而摔至地面受伤;五、根据原告诉称可证明原告跌落地面 的根本原因是原告攀爬围墙所致,围墙多处粘贴有醒目的“严禁 攀爬围墙护栏”警示标志,原告应该有一定的安全意识, 原告在 攀爬围墙时,监护人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义务,故原告对其损伤应 承担 80%的主要责任; 六、原告主张部分赔偿项目过高或不合理, 应当予以核减,具体有:1、医院外购药花 1455.5 元不应支持,这些药品属原告在住院期间擅自在医院外购药用药,扩大医疗费 用; 2《病原微生物高通量基金检测》检测费 3800 元属不合理、 不必要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按 60 元/天、 30 元/ 天计算; 4、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应按 137.8 元/天(50 333 元/年÷365 天)计算,出院后护理期限应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银保监局发布的湘高法发[2021]2 号文件,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 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按 5 年计 算,5 年以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计算护理费一般不超过 10 年, 10 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原告属于完全护理依赖,其护 理期限应按 5 年计算;出院后长期护理标准应按XX当地雇佣专 业护工报酬 2600 元/月计算护理费; 5、往返长沙交通费 5100 元不合理,原告及监护人每次去长沙都是包专车,每趟1200 元-1500元,标准过高,且无正规有效票据;6、住宿费没有合法票据,标准过高;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过高。

被告物业辩称, 一、本案发生原因不明,责任承担主体 以及应当分配的责任比例难以确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关于事故 发生的证据仅有谭XX、林XX、张XX三人提供的证明,经电 话核实, 三人事发时并未在事发现场,出具证明的内容也是听他 人所述, 本案事故发生原因不明,事实不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 物业的诉讼请求;二、即使该事故是意外, 本案事故发生 的原因也是出自原告自身及监护人与其他被告,物业尽到了 合理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为原告与其 他被告: (一)原告自身与其监护人的疏忽大意以及事故发生处 围栏的高度不达标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也是直接原 因,原告与其他被告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 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对此次事故发生没有过 错,无需承担责任。物业事故发生前在多处设臵了警示牌, 有醒目的警示语“禁止攀爬, 翻越围栏,违者后果自负”、“注 意安全, 关爱生命”等;此次事故是突发事件,事故发生时物业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物业没有阻拦该事件发生的能 力;物业作为物业服务方,从 2019 年开始为涉案小区提供 物业服务,在与之前的物业公司完成交接后,仅需在现有的物业 状态上进行维护和保养。至于此处围墙和花坛设计是否合理,XXX不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该小区已经竣工验收多年,根据国家标准验收后的房屋,应当是合理的设计,在未取得业主大会 同意之前,物业无权对已经经过验收合格的围墙、花坛进行改造; 三、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过高,请法庭依法核减。

被告中XX公司辩称, 一、原告要求中XX公司与 其他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首 先,中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原告和其他小朋友在 山韵翰庭 C 栋和 D 栋之间的空坪玩耍时从围墙上跌落受伤,中XX 公司既不是山韵翰庭小区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也不是实 际侵权人,故中XX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原告 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事发时年龄已满 7 周岁,其对危险行 为应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其智力已具备与其年龄相当和对事物存 在的危险程度识别与认知能力,知道在围墙上玩耍存在较大安全 风险, 原告自愿冒险从事危险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最主要的原 因,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的安全教育不足, 并放任原告在围墙处 自行玩耍,也存在过错,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再次, 原告认 为中XX公司设计的围墙高度过低,并在围墙旁设计一个花 池,不属实。中XX公司作为专业的设计公司,主要的工作 是在项目开工前为建设单位即地产及地产山韵翰庭分 公司提供合格的设计图纸,设计的图纸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审查 报告均合格。中XX公司为山韵翰庭设计的图纸中没有涉事 发生地 C、D 栋空坪围墙旁建造的花池,同时 C 栋和 D 栋之间的空坪围墙高度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05 的标准; 最后, 承担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本案中XX公司与原告受伤无任何法律关系, 也与原告无任 何约定, 故中XX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一方擅 自申请鉴定,对于鉴定结果, 中XX公司不认可,但不申请 重新鉴定。原告的赔偿金额计算有误, 具体有: 1、医疗费用中 没有剔除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一部分; 2、护理费应当按照 2021 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 50333 元/年÷365 天=137.9 元/天计算;3、交通费、住宿费未 提供任何发票, 应不予支持; 4、残疾赔偿金应按 2021 年湖南省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4866 元/年计算; 5、原告的受伤主要 责任在于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具有过错,精神损害抚 慰金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中XX公司仅为山韵翰庭项目 提供施工图纸, 且施工图纸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符合国家强 制性规范标准, 原告受伤与中XX公司无关, 请求依法驳回

原告对中XX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东莞XX公司辩称,一、东莞XX公司仅为案涉工程的 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监测 控制,东莞XX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 理职责, 案涉小区早已竣工验收,原告亦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办 理了案涉小区 2 幢 1 层 D102 室的房产证, 原告要求东莞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任何依据; 二、小区房屋完全交付后, 相应的日常维护、安全保障义务应由物业负责,与东莞XX公司无 关。原告所述事实发生地围墙紧挨花池,且在围栏上没有构筑防 护栏,导致原告在攀爬过程中不慎摔伤,原告的摔伤是因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与东莞XX公司无关; 三、原告 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自身亦存在过错。原告父母作为监护 人,应当及时提醒教育原告在平台游玩时的注意事项,而非放任 原告由其自由玩耍,原告受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玩耍 过程中原告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予以陪同或委托他人陪同,发现 原告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质证。本院审查认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X精 神伤残评定为一级, 存在完全护理依赖,花鉴定费及检查费 4893

元。

原告住院期间主要由母亲肖XX护理,肖XX为农业职业; 2021 年 7 月物业在涉案围墙上加装了高 0.7 米的不锈钢护

栏。

因对损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 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

六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 730 188 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朱X诉请的各项 损失是否合法、合理; 二、案涉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及其责任如何划分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相关法律规定,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原告

朱X的损失确认如下:

1.医疗费:196 479.22 元,朱X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医 疗费用系其本人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属 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朱X已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部分或 者全部医疗费用不应在医疗费中扣除,该费用仍应由侵权人承 担。朱X已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 93 082.71 元,应由医疗保险机构向朱X予以追偿。

2.检测费: 3 800 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 元/人〃天×369 天(八次住院天数)=36 900 元;

4.营养费:50 元/天×369 天(八次住院天数)=18 450 元;

5.护理费:(1)住院及出院护理费: 50 333 元/年(2021 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5 /年×378 天(从 2021 年 1 月 8 日原告受伤之日计算至 2022 年1 月 21 日定残之日) =52 125.7 元;

2)长期康复护理费: 因朱X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其长 期康复护理期限暂按 5 年计算, 5 年后发生的可另行主张权利, 护理费计算为: 50 333 元/年(2021 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 民服务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 年(2022 年 1 月 22 日至 2027年 1 月 22 日) =251 665 元;

1)(2)项共计:303 790.7 元。6.残疾赔偿金: 47 301 元/年(2022 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100%(一级伤残) =946 020 元;

7.交通费:酌定20元/天×369天(住院天数) =7380元,朱X主张 5100 元,予以支持;

8.住宿费: 因未提供证据证明, 不予支持;

9.鉴定费: 4893 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酌定 100000 元;

以上共计 XXX.92 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 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 护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安全教育和监护 责任,但原告的父母未尽到相应的教育和监护义务,对原告从案涉平台上跌落至水泥地面受伤的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 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 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 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以及 GB50352-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 准》第 6.6.3 条规定: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 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臵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 临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 应低于 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 垂直高度计算, 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 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3 栏杆离楼 面或屋面 0.1m 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 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 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 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 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0.11m。”

住宅是供人居住、休息、生活的重要私人场所,其设计构造不仅要适用、卫生、经济等,更要安全,让人住得放心。 本案中,被告地产开发建设山韵翰庭小区后,专门成立被告地产 XX公司对小区进行建设管理, 山韵翰庭小区 C 栋与 D 栋 之间空坪是该小区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居民的重要生活、休闲活 动场所, 其东面防护围墙内有可踩踏花池, 外有可踩踏出檐平台,该构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存在安全缺陷,从而导致原告在其 建设的公共设施玩耍时跌落受伤事故的发生,与原告的损伤存在 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地产及 其XX公司以花池系他人施工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被告物业作为XX山韵翰庭小区的物业管理人, 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其虽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制作了警示牌提示,但未采取措施排除, 亦未对小孩攀爬围墙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原告攀爬玩耍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任。

对于被告中XX公司、建筑公司、东莞XX公司,因无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故原告要求该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父母承担本次事故 60%的责任, 被告地产、地产XX公司承担本次事故35%的赔 偿责任, 即赔付原告 565 401.5 元(1 615 432.92 元×35%),被告物业承担本次事故 5%的赔偿责任, 即赔付原告 80 771.6元(1 615 432.92 元×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朱X各项损失共计 565 401.5 元;

二、 被告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朱X各项损失共计 80 771.6 元;

三、驳回原告朱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20 372 元,由原告朱X负担 12 764 元, 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公司负担 6 657 元, 被告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95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 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 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 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师贤律师,联系电话:15575121116(微信同号)。男,汉族,现执业于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纬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