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当事人重庆**公司慕名找到律师,通过前期的沟通,了解到,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宜昌**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期房当事人投了50万作为投资款,和对方共同经营某型号货轮与,双方约定在合同经营时间内,该船舶的50%经营权与收益权转让给我方当事人重,双方对合作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对利润进行分配。但在我方当事人支付投资款够,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没有进行利润的分配,不履行双方协议的规定。经过我方当事人多次要求,对方仍不理睬,不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通过与法官沟通,将本案移至对我方当事人更有利的重庆法院进行审理,又通过举证《合作经营协议》中的条款、双方微信往来记录、货轮的收支明细等证据,为当事人力争其利益,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对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对方提出50万是货轮的租金,双方的合同应当属于船舶租赁合同,律师巧妙的提出对方缺乏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的50万资金是船舶租金并且对方没有进行船舶的交付,有力的反驳了对方辩词。法院也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绝大部分内容涉及船舶经营事宜未涉及船舶租赁事宜。最终,一审判决对方返还我方当事人投资款50万,支付我方当事人应获得的利润,支付我方当事人律师代理费。
50万不是一笔小数目,可能关乎一个公司的存亡,此案的胜诉无疑保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其赢得了应获得的利润。此案被认定为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涉及海商法领域的内容,假如50万被认定为船舶租金,那么此案又该是怎样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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