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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是该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

作者:熊珂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22次举报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21年《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具体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两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分别是建立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基础之上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既可以建立在侵权责任基础之上(针对生产者),也可以建立在违约责任基础之上(针对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对生产者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其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都不以实际损害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条件,行为人只要违反上述规定,被侵权人或消费者协会都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举一个例子来说,假设张三买了一个自热小火锅,完全按照说明书指示加热食用,结果刚吃了一会,底部的发热包突然爆炸,锅里的热水四溅致使张三裸露的皮肤被严重烫伤,这时张三该如何获得救济?至少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起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条件均有机会满足,因为同时具有商品消费者、食品消费者、产品使用者三重身份,所以既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要求获得所受损失的两倍以下赔偿,也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要求获得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207条要求获得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实践中,当消费者遇到相关问题时,是选择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获得赔偿更有利,需要根据实际物品的价值以及具体的情节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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