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主体一边是劳动者,一边是企业(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在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了,劳动者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故给了劳动者一条出路,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出资人)列为被告,最终是否由股东承担责任,需要根据股东注销公司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公司解散(注销)前必须先经过清算程序、出具清算报告。清算程序开始后,清算人应当以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有劳动争议未解决,在程序上是可以注销的;但是如果注销违反了法定程序,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注销经过法定程序且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股东(或出资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反之亦然。当然,目前司法现状是大部分企业注销都是经不起推敲的,也就说劳动者的权利是可以得到一定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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