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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法律上如何处理

作者:熊珂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49次举报

(案例来源于浙江新闻网https://zj.zjol.com.cn/news/717027.html)

赵某于2014年3、4月份在山东威海文登海通造船厂打造了一对“三无”双拖捕捞渔船,并用这两艘“三无”渔船非法捕捞水产品共约15万公斤,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海警一支队根据椒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已扣押“三无船舶”予以没收的建议》,对赵某的船舶进行调查。然而赵某却通过冒用、套牌、开具假证明、伪造假的船舶证书等诸多手段,企图蒙混过关,最终这些谎言都被海警民警一一识破甄别。

2016年8月,维持海警一支队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赵某所有的“三无”渔船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赵某并不服气,他在9月30日向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1月21日,公安边防总队依法作出维持一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但赵某仍想拿回自己的“三无”船舶,他在2016年12月2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将海警一支队及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告上法庭。2017年6月27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海警一支队的执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赵某希望逃过法律制裁的企图破产,后来他和他的船员都因非法捕捞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案例可知,“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在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登记,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查扣后从严处理。
  凡利用“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活动者,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当然,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超额处理或扣船的,是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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