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又来了,这次老王家大姨子二表舅大姑妈的弟弟的儿子小李上班期间自杀(跳楼),这工伤也很难认定了。
于是小李他爸去社保局领取丧葬费,结果意外得知,小李上班期间A公司有好几年没有跟小李交社保,这可把老李气得,本来唯一的儿子没了,现在还有这一出。于是,老李通过朋友找到了我,详细说明了案情:小李在A公司工作6年了,任主管一职,从第3年起A公司就停止未小李缴纳社保,只不过小李一直不知情,现在被老李发现了。
老王问我,那是不是要去打劳动仲裁,估计很多同行也是这个想法,实际不然。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老王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承担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
问题又来了,那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呢,该赔付哪几项呢?这个主张有没有时效性约束呢?
1、以湖北和小李情况为例: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现小李也去世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损失很难主张。
养老保险根据湖北本地规定,可以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损失(3年*2倍*小李月薪);医疗保险损失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应支付至个人账户的费用计算(月汇至个人账户医保额度*36月);失业保险具体得看法院认定,一般为当地失业金标准(武汉城区为1575元*6年)。
2、用人单位的律师多半会提出超过了诉讼时效(劳动争议时效为1年),但是对于老李来说,是近期才知晓,所以没有超过时效。
老李这下放心了,长舒一口气说:法律是公正的,感谢律师解答。
如果小李不是自杀身亡,用人单位的补偿又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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