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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窨井盖且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安全隐患的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5次举报


窃取窨井盖且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安全隐患的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案例要旨

行为人在夜间窃取村道上的窨井盖且未采取保护措施,裸露的窨井给经过的车辆和行人埋下了安全隐患的,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案情

97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窨井盖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偷取公共道路上的窨井盖,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案是今年4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来,浙江审结的首起因偷盗窨井盖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案。
  今年51岁的杨某平日以收废品为业。530日,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长兴县虹星桥镇某村时,发现地上有两个铁制窨井盖,一时起了贪念。当晚10点左右,他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该地,趁四下无人,徒手把两个窨井盖搬到车上。白天不好意思拿。当时想着反正这两块铁是公家的,拿去也没事。偷走窨井盖后,杨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放任窨井暴露在外。经测量,窨井开口长40厘米、宽40厘米。
  经鉴定,两个窨井盖的市场价格为260元。杨某倒卖之后获利100元左右。虽然窨井盖本身价值不高,但如果丢失,给车辆和行人造成的伤害却无法估量。所幸,当地村委会第二天清晨发现窨井盖被盗后,及时进行修复。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夜间窃取村道上的两个窨井盖且未采取保护措施,裸露的窨井给经过的车辆和行人埋下了安全隐患,依据《意见》第一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判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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