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程序已经终结仍多次闹访、非访,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则就会受到法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信访问题已经解决,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到当地政府、省妇联等部门,采取组织多人闯政府大门、堵办公楼门、打横幅等方式闹访,并到北京多次非访、闹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该事实可由关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职工要求补发取暖费及医保卡增加4%计入个人账户的上访答复;关于市直国有特困企业退休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解决食品公司和区某某公司农民工上访问题区长办公会议纪要;某某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某某区周某某等信访事项公开听证结论书;关于周某某等22人进京上访报告;关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周某某、王某等人信访情况说明;某某市信访联席办公室关于周某某进京缠访、闹访、倒流、滞留情况说明;周某某2014年至今进京非访、闹访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正常上访表达合理诉求的范围,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则就会受到法律追究。
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已属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年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可以为所欲为,也应遵纪守法,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追究。综上,被告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周某某寻衅滋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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