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留祥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9903941698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7次举报


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一是犯罪地点和直接客体不同。寻衅滋事不要求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不要求必须破坏公共场所、交通等秩序,而这些扰乱犯罪要求在公共场所、交通道路、特定单位等地点聚众进行,破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或具体单位秩序。二是犯罪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行为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肆意挑起事端,具有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而聚众扰乱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要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用聚众闹事的方式施加压力,要挟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三是行为方式略有不同。寻衅滋事不要求必须聚众进行,其他犯罪必须聚众进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还需实施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四是处罚对象不同。寻衅滋事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

来源——胡云腾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


王留祥律师 已认证
  • 19903941698
  • 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5次 (优于93.2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513分 (优于95.2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3小时内

  • 投稿文章

    215篇 (优于99.38%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留祥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12765 昨日访问量:30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