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
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研究室研究意见)
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载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27~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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