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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服务并收取巨额服务费应认定为 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8次举报


为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服务并收取巨额服务费应认定为

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吴某添等29人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为了牟取暴利,结伙在互联网上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投放广告,积极推广赌博网站,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案情
2015年7月,被告人吴某添出资成立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1993年出生的大陈被吴某添聘为“业务总监”,另2名“90后”吴某林、罗某则分别被聘为后勤主任和财务,在其后,陆续又有25名“90后”年轻人被聘用至公司,公司下设业务A、B、C组,渠道组及技术部等部门,上述人员在吴某添的决策部署下,分工明晰,配合严密,通过在互联网上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投放广告、技术支持及有偿删帖等服务非法获利。现已查实涉案被告人收取服务费总额达1000万余元。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添、大陈在厦门被公安机关同时抓获,其余30名被告人在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32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大陈系本案从犯,法院经查,被告人大陈任某某公司“业务总监”,负责管理业务A、B、C三组及渠道组,配合被告人吴某添从事赌博网站推广业务,并根据业务组总业绩进行抽成,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主动,不符合认定从犯的条件,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与吴某添相比,作用相对较小,属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理情况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添等29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结伙为其提供广告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玉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湖里区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添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大陈等28名“90后”被告人分别因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处罚金。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添在经营管理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为了牟取暴利,组织在案数十名被告人在互联网上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投放广告,积极推广赌博网站,收取服务费逾千万元,虽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开设赌场行为,但其明知是为赌博网站进行推广,仍铤而走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
  提醒广大毕业生,在择业、创业初期一定要擦亮眼睛,顶住高薪诱惑,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现所从事的工作涉嫌违法犯罪要马上离开并报警,保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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