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大棚建设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来源: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民事卷) 引用0255-0256页
因农业大棚建设引发的纠纷中,其案由存在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种,较为混乱。
所谓农业大棚,一般是指具有保温性能的框架覆膜结构,其作用在于调节或改变种植物的生长时间,主要用于作物栽培。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业大棚在性质上属于农业设施,其所附着的土地为设施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因土地和大棚都为农业服务,且大棚也非永久性建筑物,故在建设之前及建设过程中并不需要建设部门的审批,也不存在获取建设工程所需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可能性。当然,如果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有关永久性餐饮、住宿等设施的建设,则不能视为农业设施及农业用地,而应当取得相关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并依《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此外,就确属农业设施的农业大棚建设而言,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鉴于作为农业设施的农业大棚不具备建设工程的诸多特点,当事人就农业大棚建设签订的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依据其性质当归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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