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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中,交强险应采用分项赔偿的方式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1次举报


交通事故侵权中,交强险应采用分项赔偿的方式

单位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来源: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案例解读    

我们认为,分项赔偿观点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
  首先,分项赔偿的观点对受害人不利而对保险公司有利。按照分项赔偿的观点,在对交强险赔偿总额予以限制的情况下,再将总额划分为三个项目,并进而设定这三个项目各自的限额,而且这三个项目又不能相互使用。这样就相当于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所享有的赔偿权利设定了两重限制。显然,分项赔偿对保险公司有利,而不分项赔偿则对受害人有利。对此,我们可以受害人只存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损失而不存在残疾损害的例子来加以分析。如果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是2万元,在采用分项赔偿的观点下,受害人只能从交强险中得到1万元医疗费的赔偿,因为分项赔偿观点认为交强险赔偿数额既要受总额限制(不能超过12.2万元)也要受各个分项数额的限制(医疗费项目最高限额是1万元)。但是,在不分项赔偿观点下,受害人却可以从交强险中得到2万元的赔偿,因为不分项赔偿观点认为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只有一个限额即赔偿总额12.2万元,显然2万元医疗费并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总额。从社会发展和现有的医疗水平来看,现在规定的医疗费赔偿限额通常会低于受害人在现实中支出的医疗费用,所以,在总的责任限额内,对交强险进行“一揽子”赔付更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从而也更能体现交强险的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通常最急需的就是医疗费,实践中肇事方往往会先行垫付,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由于分项赔偿中对于医疗费用的限额设定过低,却又不能借用其他项目的赔偿金,这样就会降低肇事方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积极性。相反,如采用不分项赔偿观点,医疗费可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要远远高于分项赔偿观点,故不分项赔偿观点可鼓励肇事方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积极性,从而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交强险制度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分项赔偿观点不如不分项赔偿观点更符合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
  尽管分项赔偿观点存在以上不合理之处(当然分项赔偿观点的不合理之处不仅限于此),但是,我们认为,法官在审理交强险的赔偿问题时,仍应采用分项赔偿观点。这主要是因为,交强险的分项赔偿方式,是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23条的明确规定。该条例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作为该条例的上位法《道交法》的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交强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道交法》、((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交强险的分项赔偿方式是《交强险条例》设定的,各项具体限额是中国保监会通过交强险条款设定的。虽然该交强险条款在性质上属于交强险合同的内容,并非部门规章,更非行政法规、法律,但是保监会设定交强险限额的权力来自于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的授权,而国务院制定该条例的权力又来自《道交法》的授权。因此,从制定程序上来看,交强险的分项赔偿方式具有合法性。因此,尽管分项赔偿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是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国家机关对此问题未作出新的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规则的合理性要求不得不服从于合法性的要求,即法院仍得按照分项赔偿方式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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