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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连接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交强险理赔的方式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0次举报


主挂车连接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交强险理赔的方式

来源:保险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和分散风险。当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主挂车的共同作用所导致的。因为相对于单独的主车而言,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形成了一个整体,在主车牵引挂车行驶过程中,主车和挂车具有相同的速度和作用力,两者的惯性均与受害人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主车和挂车两份交强险合同也理应被视为是一个整体,可以同时适用两份交强险合同。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出发,既然保险合同收取了两份保费,当然应当按照两份交强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分别予以理赔。

目前,在主挂车的交强险理赔问题上,保险业界对此已达成较为一致的观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2006年版)》《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均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监会《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11号)也指出:“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这一“双投双赔”的行业惯例和保监会意见也为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所采纳。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317日印发)第25条规定:“牵引车、挂车连接使用时,分别投保了机动车责任保险,牵引车或挂车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牵引车和挂车保险金总额范围内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4条也规定,“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未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由承保直接造成损害的牵引车或挂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害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分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经审委会讨论通过的、201212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21条第2款规定:“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以上这些规定主要涉及的是主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但如果主车与挂车虽然已经连接,但并非处于“使用”状态,即当主挂车静止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正如前文所述,当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可以将主挂车视为一个整体,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主挂车共同作用的结果,可以将主挂车视为共同侵权,因此,对于损害后果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虽然连接但处于静止状态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则以上规则将不能适用。在静止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发生显然不能认为是主车和挂车共同造成的,因为静止状态下,主车既没有向挂车输出动车,挂车也没有增加主车的惯性,无论是主车还是挂车,均不会因为对方的存在而增加危险性,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只是与两车所处的停靠位置有关,与两车是否连接无关。假设驾驶员停靠车辆后,将两车之间的连接点断开,相同的物理位置上存在的就是两个独立的机动车。因此,此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确实是与两车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一大型车辆同时撞上二车),则应当分别各自适用交强险。如果只与其中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则只能适用该车的交强险,因为另一车辆与交通事故 的发生并无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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