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案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及具有
因果关系
案例要旨
受害人将他人撞到欲离去被第三者阻拦,阻拦者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在阻拦过程中未使用过激言语,受害人因情绪过激而死亡的,阻拦者不负责任。
案例正文
刘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老人猝死,阻拦者孙某被老人亲属告上法庭。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判决驳回刘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9年9月23日晚,郭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博士名城南广场撞倒男童后想要离开,被孙某阻拦,随后发生争执,后郭某倒地死亡。郭某的近亲属刘某、郭某甲、郭某乙起诉,向孙某和物业索赔40余万元,并要求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身患多种疾病的郭某今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9月23日19时40分许,郭某骑自行车从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小区住户孙某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称是罗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要离开。郭某与孙某发生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不让其离开。郭某情绪激动,某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吴某前来相劝。郭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墩上,不到两分钟便倒在地上。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的近亲属刘某、郭某甲、郭某乙遂起诉。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孙某阻拦郭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阻拦郭某的行为目的是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孙某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因此,孙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某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孙某为什么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一、孙某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在阻拦过程中,孙某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某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二、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后果。郭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前一周出院。虽从时间上看,孙某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阻止行为可能致使郭某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突发死亡,但孙某的阻拦方式适当,且孙某与郭某并不相识,在阻止郭某离开时对郭某身体情况并不知情,故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孙某对郭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孙某阻拦郭某的行为目的是了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任何侵害郭某的故意,孙某主观上具有完全的正当性,客观上没有任何不适当;而且在郭某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孙某对郭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此外,成人在小区内骑自行车通行确有注意他人尤其是儿童安全的义务。
某物业公司为什么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罗某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违反该小区设计管理功能、超过合理限度,影响了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对儿童在小区内广场上游玩亦不能过于苛求。在郭某与孙某争执过程中,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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