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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

作者:王留祥律师时间:2020年01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7次举报


人民法院报案例: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

案例要旨

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树木的危险性,仍攀爬造成自身死亡的结果,村委会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案例正文

吴某近亲属诉广州市花都区某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村民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跌落致死,家属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万余元。广州中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审理情况
  再审认为,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该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损害了集体利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吴某跌落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另有村民在救护车抵达前已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村委会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且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以撤销。再审驳回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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