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理解
一、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三、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一)、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产品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票据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票据法对诉讼时效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四)、保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环境损害侵权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规定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与最新普通诉讼时效一致)。
(六)、对铁路运输企业索赔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
(七)、海商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八)、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四、理解与适用: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条件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应当从权利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请求权时开始计算。本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从该规定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只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才具有必要性;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损害,即使权利人误以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也没有必要予以保护。
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如果权利人客观上受到了损害,但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就不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该开始计算。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所谓“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推定,应指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因其自身过失而未知情,在该情形下,法律推定权利人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所谓“合理注意”,是指以普通谨慎人的标准衡量权利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同时还应考虑权利人的主观心态、智识能力等主观因素。
三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如果在权利人不知义务人的情况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则人民法院会因该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而不予受理。如果权利人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查询到义务人,则很容易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应注意的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经权利人的申请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对该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二,这里的“特殊情况”,一方面即使考察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等可以避免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事由后,仍然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另一方面需要考虑权利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主观上无过错,且有正当的理由。第三,人民法院应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更好的实现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衡量。如果权利人自己都不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延长。第四,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实践中,要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例如,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二者都具有及时确定法律关系的目的。但是,二者具有以下不同:一是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使该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的保护其民事权利,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二是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但不能主动适应诉讼时效的规定。三是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则可以中止、中断或延迟。
(四)、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应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从严掌握,着重审查权利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精神,否则就会违背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注:本文部分内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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