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子女成年后能否诉请追偿未按约定支付的抚养费,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即使在民法典实施后判决结果依然不一。支持成年子女可以追偿的理由是法律并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偿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支持成年子女可以追偿的理由认为追偿抚养费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具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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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以下内容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来源于《婚姻法》第21条。与《婚姻法》第21条相比,将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主体由“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调整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年子女”,将请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准确认定请求抚养费、赡养费的主体
有权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主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民法典》第17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同时在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上述规定,结合《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相关规定,实践中,对于“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一般排除在抚养费请求权主体之外,但是不能绝对化。如果其劳动收入虽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不能满足接受教育、医疗等需要时,仍然不能免除其父母的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子女成年后是否可以追偿抚养费
本条规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为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可否再向父母追偿?我们认为,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和功能来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故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不是司法解释,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最高法的观点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今后不支持成年子女追偿抚养费的判决估计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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