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5月,余某为承接某县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向某公司转账200万元意向保证金。某公司随即将该款项连同自身款项共计500万元,备注代某城建公司交纳至某投资公司。后某城建公司中标该项目,但工程迟迟未实质性开工。2024年6月,余某联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要求退还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构成缔约过失,判决其返还余某2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提供账户代转账,实际受益人为某城建公司,余某应向某城建公司主张权利,且一审遗漏必要诉讼主体。二审中,某公司提交了招标公告及《工程联系函》等证据,试图证明保证金已转为履约保证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余某与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余某是否为适格原告;二是某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返还责任;三是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遗漏必要诉讼主体。上诉人主张其与余某无缔约过程,余某系代案外人余某乙交纳保证金;被上诉人则主张基于合同相对性,某公司明知余某无资质仍收取保证金,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与某公司基于工程分包目的产生缔约关系。某公司明知余某个人不具备承接分包工程资质,仍收取意向金,违背诚信原则,双方欲缔结的再分包合同无效。某公司将款项转交某城建公司系为自身获取分包工程,不能免除其对余某的返还义务。若某公司认为因此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关于一审程序,虽对部分证据未予质证存在瑕疵,但未影响实体处理,且追加某城建公司参加诉讼违背合同相对性。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应返还余某200万元及按1年期LPR计算的相应利息。
【律师价值】
王留祥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适用。面对上诉人以“代转账”及“遗漏诉讼主体”为由的抗辩,王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力论证了余某与某公司之间独立的缔约关系。在庭审中,王律师通过严格质证对方逾期提交的《工程联系函》等证据,揭露其证据瑕疵,并指出某公司明知余某无资质仍收取保证金的过错。最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