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5月26日,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签订《苗木购买协议书》,约定原告为某景观项目供应苗木。协议明确了供货期限、验收标准及支付方式,约定每10万元为一个节点支付50%,栽植完成后15日内付清全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项目工地供应了海桐绿篱、大叶黄杨、草皮等苗木,实际供应总价款为5.9万余元。然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通过微信持续催要,被告对苗木供应及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限期付款,但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王留祥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六千余元,暂合计6.5万余元。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全面履行了苗木交付义务及实际供应苗木的价款认定;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供了《苗木购买协议书》及《第一批苗木清单》,清单由项目实际承包人卢某签字确认。结合双方确认的单价及实际供应数量,法院依法核算实际供应苗木总价款为5.9万余元。被告虽未到庭,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苗木送往卢某处的事实及欠款金额均予以认可,故原告已全面履行交付义务。
针对焦点二,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经原告催告后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明显违约,理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苗木购买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应当按实际供应数量支付货款。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货款5.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万余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9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王留祥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王律师精准梳理了《苗木购买协议书》与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苗木交付事实及被告对欠款的自认。同时,王律师协助法院清晰核算了各类苗木的单价与数量,确保诉求金额得到法院全额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的诉讼策略与实务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