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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祥律师代理某塑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留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5日,原告某塑业公司与被告某幕墙公司在某区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被告某幕墙公司向原告购买PVC粉,单价两千余元/吨。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质量异议期及担保条款,其中约定若被告某幕墙公司注销或不能支付货款,其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自愿以个人名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34.38吨PVC粉,货款总计7.5万余元。但被告某幕墙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经催讨,刘某甲向原告法定代表人位某出具欠条并承诺还款期限,但至今未履行。原告遂委托王留祥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幕墙公司支付货款7.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余元,并承担律师费八千余元;刘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某幕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二是被告刘某甲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焦点一,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被告某幕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针对焦点二,刘某甲在《购销合同书》中明确承诺在公司不能支付货款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担保条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其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及担保条款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货,被告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某幕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塑业公司货款7.5万余元及违约损失(以7.5万余元为基数,按LPR自2024年9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止);二、被告刘某甲对上述欠款及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及律师费八千余元由两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王留祥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与合同审查方面,王律师敏锐抓住了合同中“法定代表人个人连带担保”及“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关键条款,为后续追加刘某甲为共同被告并主张律师费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在诉讼策略上,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王律师通过梳理完整的交货凭证与欠条证据链,确保事实认定清晰无误。最后,在庭审表现中,王律师精准阐述违约责任与担保责任的法理逻辑,有效说服法官全额支持了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高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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