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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祥律师代理徐某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减责判决

发布者:王留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14日,徐某戊驾驶某PXXXXX号小型客车与杨某己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致杨某己受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杨某己送医后拒绝住院,回家后死亡。鉴定显示交通事故致其胸部损伤引起急性心肌梗死死亡,交通事故为死亡诱因。杨某己父母已故,其妻刘某甲及三女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起诉徐某戊及某保险公司索赔43万余元。诉讼中,四原告与某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并撤回对其起诉。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质证指出杨某己拒绝住院存在重大过错,且自身患有严重心脏疾病,交通事故仅为诱因。

 

【争议焦点】

1. 杨某己拒绝住院治疗对其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减轻徐某戊的赔偿责任;2. 交通事故仅为杨某己死亡的诱因,且其自身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应如何确定徐某戊的赔偿责任比例;3. 车辆损失及各项赔偿金额的具体认定。被告主张杨某己无证驾驶机动车,未遵医嘱拒绝住院,对损害扩大有过错;同时其基础疾病极重,应按原因力比例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戊与杨某己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戊应承担50%赔偿责任。鉴于交通事故为杨某己死亡诱因,且杨某己拒绝住院治疗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按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参与度30%进行赔付。经核算,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含医疗费一千五百余元、死亡赔偿金46万余元、丧葬费4.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检查费三千元、车辆损失费一千五百元、施救费五百元)。扣除交强险已和解部分,超出部分37万余元,由徐某戊按30%参与度及50%责任比例赔偿5.6万余元。法院判决徐某戊赔偿四原告5.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请。

 

【律师价值】

王留祥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因果关系与过错相抵规则。庭审中,王律师敏锐抓住死者拒绝住院及自身严重基础疾病两大关键事实,通过详实的质证与法理分析,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仅为死亡“诱因”。同时,王律师积极促成原告与保险公司和解,有效隔离了交强险部分的赔偿风险。最终,法院采纳其抗辩意见,适用原因力比例规则大幅核减了赔偿金额,将被告的赔偿责任从同等责任的全额赔偿成功降至5.6万余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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