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房地产公司将某小区二期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公司进行施工。随后,某安装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玻璃采购安装合同,某商贸公司安排其员工徐某到现场施工。2021年8月3日,徐某在安装玻璃期间不慎踩空坠楼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损伤、多处骨折及肺挫伤等严重伤情,实际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3.1万余元及外购器具费四千元。
徐某受伤后,某商贸公司老板王某甲向某建设公司出具承诺书,全权委托某建设公司代办工伤保险业务,并承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此后,某建设公司以用人单位名义为徐某申请工伤,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某劳鉴委鉴定,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随后,徐某向某仲裁委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徐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合计27.9万余元。某建设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委托王留祥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不承担工伤保险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对徐某承担工伤保险用工主体责任。
某建设公司代理人王留祥律师指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徐某并非某建设公司聘请的劳动者,不受公司管理,工资非公司发放,其从事的工作亦非某建设公司的施工范围。徐某实为某商贸公司聘用人员,且某商贸公司已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相关费用。此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需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前提,双方既无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自然无需支付。
徐某则辩称,其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受伤,某建设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理应视为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请求法院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不是原告某建设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不受原告管理,其工资也不是原告发放,所从事的工作与原告无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不是被告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被告工伤保险用工主体责任。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建设公司不承担被告徐某工伤保险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某承担。
【律师价值】
王留祥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工伤认定及仲裁败诉的不利局面,王律师精准切入“劳动关系”这一核心要件,通过梳理工程分包链条,查明徐某实为某商贸公司员工的客观事实。庭审中,王律师巧妙运用某商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对方主张。其制定的“否认劳动关系+还原用工主体”的诉讼策略,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帮助客户免除27.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实现了案件的重大逆转,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