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杨某乙与李某甲注册成立某公司,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甲。2021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组织段某丙、李某丁等6名预产妇女,承诺无需实际上班,仅通过签订虚假的代理销售合同应付检查,便以某公司职工名义在某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李某甲让孕妇每月缴纳数百元保费,待其生产后,收取住院病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移交医保中心,成功骗取生育津贴及基本医疗费共计11.9万余元,实际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7.8万余元。李某甲从中获利约2万元。案发后,涉案孕妇及李某甲积极退缴全部款项共计13万余元。2024年6月,李某甲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及微信发送传唤证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李某甲的行为定性及诈骗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其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对足额缴纳24个月保费的孕妇报销的医疗费不应认定为诈骗,且基本医疗费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第二,李某甲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第三,量刑情节的适用。辩护人提出李某甲家人积极退赃、其本人曾服役立功、系中共党员且无犯罪记录等,建议在公诉机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6名妇女的劳动关系,骗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自首情节,法院查明李某甲系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对于辩护人的合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指出,李某甲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依法可从宽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诈骗对象为医保资金,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重处罚,适用缓刑不足以惩罚犯罪,故依法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未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律师价值】
王留祥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自首认定标准,通过梳理到案经过,成功促使法院认定李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为减轻处罚奠定法定基础。其次,全面挖掘被告人从轻情节,积极促成家属全额退赃,并提交退伍立功等证据,有效降低了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价。最后,在庭审中理性应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虽法院未采纳缓刑建议,但成功将刑期从建议的三年调整为一年九个月,实现了减轻处罚的辩护目标,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