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7月,某市某区居民候某报警称在某境外赌博网站参赌亏损。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面向大陆运营,注册用户达2.7万余个,每日充值金额约180万元。经查,被告人陈某甲、牛某、张某甲等人提供银行卡为该平台转移资金;被告人曹某、李某甲长期参与网络赌博。其中,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自2019年6月至2023年6月,在该赌博平台使用多个账号及绑定多张银行卡充值提现,查实充值51.6万余元,提现75.6万余元。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实并退缴3万元。公诉机关以赌博罪对曹某、李某甲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及具体量刑。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参与网络赌博,构成赌博罪。王留祥律师在辩护中提出,李某甲并非以赌博为业,其参赌仅为消遣时间,未在工作时间进行,且赌博资金占家庭开支比例较小。律师当庭提交了李某甲的参保证明和个人纳税记录,证明其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同时,律师强调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参与网上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对于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赌博罪的意见,法院认为李某甲长期在网络赌博平台参赌,嗜赌成性,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故不予采纳。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鉴于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退缴的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王留祥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指控,王律师精准切入“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要件,通过提交参保证明、纳税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正当职业。虽法院最终认定罪名成立,但王律师通过强调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情节,成功说服法庭采纳量刑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当事人生活的不利影响,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