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8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建工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工期为2022年8月1日至10月1日,总价9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78万余元。然而,被告某建工公司未按约完全施工,存在泵房系统、室外消防系统等未施工及工程质量问题。原告多次沟通无果,于2023年1月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为查明事实,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被告施工部分存在多处与图纸设计不符的质量缺陷,且已完工工程价值经鉴定为67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7万余元并赔偿损失1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归属及多付工程款的返还问题;二、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其停工,原告恶意解除合同,不应退还多付工程款;且工程已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不应赔偿质量损失。
原告代理人王留祥律师指出,被告未按施工计划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对于被告主张的部分未包含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该部分价款不应扣除。同时,无论工程是否投入使用,被告施工部分的质量缺陷在交付前已存在,被告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约履行施工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鉴定核算,扣除被告实际施工工程款后,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1万余元应由被告退还。对于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按鉴定意见赔偿施工与图纸不符部分的损失10万余元。被告关于原告违约及工程已投入使用免责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工公司退还原告某公司工程款11万余元;被告赔偿原告工程施工差价款10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王留祥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上,王律师敏锐捕捉被告施工迟延及质量缺陷事实,协助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通过三份鉴定意见书固定了被告违约及工程差价的核心证据。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工程已投入使用视为合格”的抗辩,王律师准确援引法律规定,论证质量缺陷在交付前已存在,成功打破被告免责逻辑。此外,王律师精准核算完工比例与未施工部分,为法院支持退还多付工程款及赔偿差价奠定坚实基础,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