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任某因房屋(位于某小区)装修事宜,委托被告某公司进行装修设计。2025年4月5日,任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某公司支付设计装修定金2万元。某公司出具《收据》,备注“不满意设计全款退还”。随后,某公司通过微信向任某发送了某小区室内设计效果展示资料。任某对设计方案不满意,于2025年5月至7月期间与某公司协商退款。双方协商一致,某公司同意退还任某1.5万元,但迟迟未予退款。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闫某为唯一股东。任某遂委托王留祥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设计费预付款2万元及利息,并要求闫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期间,任某申请撤回对霍某、王某的起诉。某公司及闫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任某设计装修款及具体金额;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闫某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焦点一,王留祥律师指出,虽然某公司交付了设计资料,但双方在《收据》中明确约定“不满意设计全款退还”,且后续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已就退还1.5万元达成一致,某公司理应依约退款。针对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为一人公司,闫某作为唯一股东未出庭举证证明财产独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任某达成退款协议,应当退还设计装修款1.5万元。关于利息诉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闫某作为某公司的一人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法院最终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任某设计装修定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标准计算),闫某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某公司、闫某负担。
【律师价值】
王留祥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王律师精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与收据备注,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双方已达成1.5万元退款协议的核心事实。同时,王律师准确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巧妙将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有效突破了公司有限责任的屏障,极大提升了原告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其严谨的诉讼策略和扎实的庭审准备,最终促成法院支持核心诉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