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20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赵某签订沥青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某市某区某路,明确了沥青混凝土的规格型号、厚度、总面积及单价(底层375元/吨、面层420元/吨,含运费)。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支付50万元,摊铺结束后支付30万元,剩余材料款两个月结清,逾期则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供货完成后,双方于2022年6月8日进行结算,确认合同总金额为477.8万余元。被告此前共支付货款360万元,余款117.8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留祥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7.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5.8万余元(暂计至2023年3月1日,以实际支付日为准),共计133.7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确认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与支付方式。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总金额扣除已付款项后,被告尚欠货款117.8万余元,并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2%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赵某到庭后,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结算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均无异议,认可原告所诉属实,并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原告货款。鉴于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无实质性争议,本案的核心转化为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实现的前提下,结合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条款,以彻底化解双方纠纷。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在王留祥律师的沟通与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赵某自愿支付原告某公司沥青混凝土款117.8万余元,采取分期支付方式:于2023年4月6日前支付30万元,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67.8万余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某公司自愿放弃诉请的利息。二、如被告赵某任一期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则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以所拖欠的款项为基数,从2022年6月8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三、针对本案原、被告其他概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八千余元,保全费五千元,保函费二千余元,共计1.6万余元,由原告负担八千余元,由被告负担八千余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王留祥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在证据组织上,王律师全面梳理合同、结算单及付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债权事实。在策略制定上,面对被告认可欠款但可能存在资金压力的现状,王律师灵活调整方案,同意分期还款以促成调解,同时巧妙设置“一期违约则全额加速到期并恢复高额违约金”的制约条款,牢牢掌握主动权。在庭审与沟通中,王律师精准把握双方诉求,有效弥合分歧,最终以较低成本为客户圆满化解纠纷,实现了权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