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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祥律师代理某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调解

发布者:王留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1月,原告某合伙企业与被告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向原告借款共计6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2%,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合同同时约定,若逾期还款,按年利率14.6%计算逾期罚息;若违约,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被告吕某为上述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被告某置业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被告偿还利息至2025年2月后,未再偿还本金及后续利息。2024年3月,各方签订补充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5年4月12日。因被告仍未履约,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偿还本金6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某置业公司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前期已支付款项中利息与本金的折抵计算问题,被告主张将多支付的利息折抵本金,双方对下欠本金的具体数额需进行核算确认;二是各被告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及方式,即吕某的连带保证责任与某置业公司的抵押担保责任如何依法落实;三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律师费等违约成本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能否得到全额支持。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截至2025年2月13日,某公司已偿还本金37.4万余元及利息130.5万余元,合计168万元,下欠本金562.5万余元。某公司、吕某于2026年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下欠本金562.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以562.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某公司、吕某于2026年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万元;三、原告对某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万余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王留祥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王律师全面梳理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抵押登记等核心证据,构建了严密的债权及担保权利链条。在庭审与调解阶段,面对被告提出利息折抵本金的抗辩,王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计算与专业判断,迅速厘清账目,促成双方对下欠本金数额达成一致。同时,王律师灵活运用调解策略,在确保客户核心债权及抵押优先受偿权落地的前提下,适度让步以换取被告的即时履约承诺,最大化降低了客户的诉讼时间成本与执行风险,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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