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留祥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3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祥,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2021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原告通过本人的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尾号为*****的银行账户转款壹拾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特诉至法院,请予以支持。
被告李四未向本院陈述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朋友关系,原告称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021年7月21日原告张三通过工商银行账户6212261717013204183向被告李四银行账户6236682510000269339转账1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微信回复“十天内”“还没拿到手嘞,还没拿到手嘞,他中午了,会计走了,还有前头还有一二十个人呢,在这排着队呢。”“打了条了,打了条了,钱还没有拿出来呢,不用急,急也不中,才打了条,今天上午才才叫条子打了。”“跟你说了,跟你说了,那修完活儿跟你联系,联系成了先拿给你拿十万……”,被告未及时偿清欠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转账支付100000元,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内容,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李四有按时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经原告催要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次诉讼的根本原因,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三偿还借款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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