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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因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中断

发布者:王留祥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15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评价

一、职工或代理人在欠条签字的行为,如无其他无效的情形,应当由单位或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二、债权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履行部分义务的,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案件概述

原告: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祥,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第三人:张

原告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88000元,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 告从事防腐木经营,被告为装修位于川汇区古色古香生态园饭店,于 2016 12月份开始从原告处购买防腐木并由原告进行施工,价款合计 118000元,已经付款 10000元。2018 1 10日,张作为证明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王支付欠款 20000元,余款 8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付款。原告无奈,特具状起诉, 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辩称,1、原告依据一份并非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向被告主张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原告在诉状中称欠条由第三人张出具那么原告应当向第三人张主张货款,而非向被告王主张货款;3、根据欠条的出具时间,原告诉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辩称,当时张在古色古香生态园给被 告打工,负责施工。当时所有的东西都是张签的字告也实际在那里施工。后来张一直给被告说原告等着要钱,他推脱不给。当时在拿到拆迁款之后,王在欠款清单上签的有字。实际拆迁款王得了,张只是负责给他打工。

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王在原告处购买防腐木,并由原告进行施工,其应当支付原告货款。被告王抗辩欠条不是其出具的,应当由第三人张偿还货款,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张系王经营古色古香生态园的聘用的管理人员,第三人张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王承担,本院对被告王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另被告抗辩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告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自欠条出具后一直在向被告催要欠款,且王的妻子于 2020 1 23日尚向原告还款20000元,原告的诉讼时效自 2020 1 23日中断后重新计算,原告苗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苗货款 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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